一,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是一回是,都是指劳动关系里的人事争议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
1,受理案件范围不同:
(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根据我国《劳动法》和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2,对案件的管辖不同:
(1)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以级别管辖为主,以属地管辖为辅;
(2)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以级别管辖(或特殊管辖)为辅;
(3)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3,适用的法律及处理程序不尽相同:
(1)处理人事争议案件,除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适用劳动法外,其他争议均按人事法律法规处理;
(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则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处理程序上,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也可依法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权处分第三人追认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根据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区分的原则,明确了无权处分合同不因未取得处分权而无效。
2、所有权人有权将无权处分的标的物追回,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
3、若所有权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4、若所有权未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5、若无权处分合同因其他法定理由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第三人无法依据善意取得要件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无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比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权利暇疵。
(2)处分权受到限制。即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比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追认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再比如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转让共有遗产的。
《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597条【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此时的法律规定较好实现了所有权人的物权利益和第三人交易保护权益之间的平衡,完善了第三人的权利选择和权利保护。
其实在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中,因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是很多的,无权处分一般会和善意取得相联系,也就是说,在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权利或者是财物之后,相对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那么该相对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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