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情形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权利人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包括两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分情况。
(1)法定代理人实施的,有效
(2)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其他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其他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效。
注: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包括几种情况?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注: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注意
1.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二、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行为
指明确表示同意,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变为确定有效的民事行为;
追认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无需征得相对人同意;
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的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
法律只赋予善意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2、催告权:善意相对人得知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后,可将该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追认权人经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确认的,默示为拒绝确认;
3、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追认权人未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撤销后,其溯及力至行为开始之时,即自始无效;
4、撤销权的行使须满足的条件:
(1)、撤销方式应采取明示方式;
(2)、必须在未追认前撤销,经追认后,不得撤销;
(3)、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
三、效力待定合同要如何处理
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无外乎有两种。一是经过追认使其变成确定有效的合同,二是通过撤销的意思表示使其变成确定不生效的合同。
1、追认,合同生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想使合同具有效力,要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
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2、撤销,合同不生效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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