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1.年薪结构中含有较大的风险收入,有利于在责任、风险和收入对等的基础上加大激励力度,使经营者凭多种要素广泛深入地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使经营者的实际贡献直接反映于当期各类年薪收入的浮动之中,并进一步影响其应得的长期收入。
2.年薪制可以为广泛实施股权激励创造基础条件,企业既可以方便地把年薪收入的一部分直接转化为股权激励形式,又可以组合多种股权激励形式经营者报酬与资产所有者利益和企业发展前景紧密结合起来。
3.高薪养廉。高薪不仅能对企业家产生激励,同时也对抑制“管理腐败”行为起了积极的预防作用。高薪本身构成了“管理腐败”的机会成本。所以,通过实行企业家年薪制可以使企业家取得较满意的收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通过管理腐败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年薪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1.年薪制无法调动经营者的长期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常需要独立地就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等问题进行决策,诸如公司购并、公司重组及重大长期投资等。这些重大决定给公司带来的影响是长期的。但在执行计划的当年,公司财务记录大多是执行计划的费用,计划带来的收益可能很少或者为零。那么处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倾向于放弃那些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
2.年薪制只考虑了企业的年度收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导致企业家行为短期化在缺乏动力激励的情况下,企业家也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收入,通过各种途径“寻租”。
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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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审批对象和机关
审批依据
审批条件
办事程序
审批时限
监管措施
(一)审批对象和机关
1、审批对象:实行年薪制试点的企业。
2、审批机关:对试点企业有劳动保障管理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由内设的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经办。
(二)审批依据
审批依据共有3项,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3]138号)第三十一条、《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劳部发[1995]258号)第十二项、《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劳[1998]90号)第三项第3、4款。具体内容是:
1.《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经营者(厂长、经理)年工资收入水平和确定及其晋升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实绩提出建议,按照工资管理体制,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由任命或聘任机构审批。
2.《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第十二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经营者年薪与职工工资收入分离、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主要依据利润或减亏指标)、责任、风险和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经营者年薪水平提出指导意见;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经贸、财政部门确定。
3.《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三项第3、4款:
(3)试点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由经营者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和工作业绩提出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负责审核,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批。
(4)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倍数要与企业规模和贡献大小挂钩,对成绩特别突出超过\"湘劳[1995]129号\"文件规定倍数的,要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批条件
国有控股试点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基本条件是:
1.企业领导班子相对稳定;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3.企业内部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职工工资水平适度增长。
(四)办事程序
1.企业根据经营者各自责任的大小和工作业绩,提出经营者年薪试点实施方案。
2.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
3.经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进行审核。
4.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五)审批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接到企业报送方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监管措施
1.试点企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企业,要及时上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其他部门自行确定的试点必须停止实行。
2.试点企业经营者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收入,统一实行收入登记制度,按规定和要求填报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收入登记手册。
3.试点企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国资部门,指导企业制定试点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和办法。
4.试点企业主管部门要于次年2月底前,综合汇总本部门的试点情况,及时上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摘自湖南省劳动保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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