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解除权的原因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8 14:14:51 192 人看过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因为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需要对该权利加以控制或限制。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

(一)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

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

(二)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经催告后多长期限内权利人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民法典》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为“合理期限”。对此,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根据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这个合理期限。

故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由一方承担完全责任,显然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某些行政手续的办理迟滞于房屋合同的交付履行,而使购房人在获得房屋的各种权属证明时,已入住多时,但该种问题只能由房地产市场的完善与行政配套工作的改进来纠正,并通过补偿措施来祢补购房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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