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中的赔偿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2:10:51 67 人看过

一、无因管理不当的构成要件

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不当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

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成立无因管理;

2、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二、无因管理不当的赔偿责任认定

认定无因管理不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注意以下方面:

1、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以一般人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承担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而损害本人利益的,必须向本人进行赔偿;违反这种义务导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损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张赔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人为避免本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而进行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而对本人所产生的损害,除非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2、无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人不当的管理方法。

评判方法是否妥当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管理人的付出与本人利益的比例关系。一般认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预期的威胁,如管理事务为救火、救死扶伤等情况,管理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务中可预期的物质利益。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本人的利益存在适当的比例,这个比值原则上不能大于1,超过部分,即为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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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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