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知道国企企业改制资金使用办法是什么,应该了解以下内容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关于依法规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有关要求,正确处理和调整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合理处置企业国有资产,规范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是指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省本级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改制)。
第三条企业改制应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改制后的企业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关系。
第四条根据改制后的企业性质,分以下情况调整劳动关系,合理计算、预留或支付职工安置的相关费用:
(一)企业改制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指国有股占50%以上,下同)的,通过变更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调整企业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没有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对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计算并预留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原企业留用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等费用可以货币形式支付,也可以资产形式支付。以资产形式支付的可以转为职工在改制后新企业的股份,也可以转作新企业对留用职工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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