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并科原则是哪些意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28 01: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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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绝对相加,合并执行。
该原则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在实践中弊端很多,难以执行,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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