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遗症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1:32:45 475 人看过

工伤有后遗症可以要求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工伤鉴定后,赔偿金额可以按照鉴定标准计算。单位投保工伤保险的,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直接按照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未投保的,按照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是基于对职工造成人身伤害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建立的制度。在工伤存在的前提下,对职工个人实行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工伤赔偿,实行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

工伤工伤怎么处理

1、发生工伤后,需先去社保局确认单位是否为自己购买了工伤保险。若单位已买工伤保险,可要求单位在一个月内申报工伤;若没有,则需尽快搜集劳动关系证据,一年之内申报工伤。2、待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且医疗期满后可向社保局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需是社保局指定的鉴定机构,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鉴定机构,共分十级,最高级别为1级,最低为10级。3、不同的伤情,医疗期也不同。医疗期内,员工无需上班,单位若有此要求的,员工亦可拒绝。医疗期内,单位需按照员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待遇发放工资,很多单位提出只发底薪或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都是不合法的。4、劳动能力鉴定后,若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5、理赔事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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