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法律概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7 2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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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一、保管人违约要承担什么责任
保管人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仓储期间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仓储用地有哪些划分啊?
仓储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三、诺成合同怎么写?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有些诺成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要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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