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协议需要哪些必备条款
房屋拆迁协议需要的必备条款包括如下:
1.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2.被拆迁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
3.拆迁补偿形式;包括是产权调换还是作价补偿,亦或二者兼而有之;
4.房屋估价;双方当事人在房管部门主持下,根据当地的估价标准进行估价,或者由房管部门勘查估价;
5.拆迁安置办法;一次性安置的,应当规定安置地点和安置用房面积;采取临时安置的,要规定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6.拆迁期限;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二、房屋拆迁协议可以改名吗
房屋拆迁协议不可以随意改名。如果是名字撰写错误,可以经过对方同意后更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拆迁补偿标准怎么计算房屋面积
拆迁补偿中房屋面积的计算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或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n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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