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14:11:10 188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使广大参保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内容

(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

(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110元调整为130元,年度中间参保的,缴费标准每人每月11元。最高赔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4万元。

(三)在职职工在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到88%。

(四)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5%。

(五)提高原有门诊规定病种的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将恶性肿瘤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调整为门诊治疗和门诊治疗期间必要的检查,设置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见附件。

(六)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视网膜静脉阻塞、高脂血症、前列腺增生(中、重度)、血管性痴呆、肾病综合征、抑郁症(中、重度)、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8种疾病的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鉴定标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见附件。

(七)参保人员可选择的进行门诊规定病种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二类以下(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具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八)取消对《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的年度复审。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内容

(一)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70%。

(二)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种类、鉴定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规定执行。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见附件。

(三)参保人员可选择的进行门诊规定病种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二类以下(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具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取消对《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的年度复审。

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内容

(一)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为1200元/例,实际产前检查费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的,均按定额标准支付,同时不再收取产前检查费票据。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不足九个月的,每缴费一个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

(二)取消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环节。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可在我市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住院生育医疗费,不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

(三)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正常分娩2000元/例,难产2800元/例,剖宫产4300元/例,剖宫产同时做其他相关妇科手术5000元/例。实际医疗费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的,均按定额标准支付。

(四)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上年度未参保的,按照用人单位已缴费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

(五)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0: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疗保险相关文章
  • 双鸭山市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缓解参保人员的就医压力,结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适当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大病救助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变,仍为15万元。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学生儿童由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大病救助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变,仍为2.5万元。三、基本医疗待遇调整执行时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可结合本地基金实际承载能力,参照执行。更多相关的双鸭山社会保险信息,请点击【】。
    2023-05-09
    484人看过
  •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增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5〕6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具体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80元。二、自2015年9月1日起,缴纳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仍按《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128号)有关规定执行。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12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
    2023-05-30
    335人看过
  • 西安市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降低个人负担,现将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20万元。二、提高城镇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后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如下:医院级别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非从业居民少年儿童及大学生三级6070二级7580一级及以下(含社区)8590三、提高生育费用限额补贴标准,将正常分娩限额补贴标准调整至2000元,剖宫产分娩限额补贴标准调整至3000元。参保人员生育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贴。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
    2023-05-05
    280人看过
  • 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和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调整标准全省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调整为0.5%,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45%。三、调整时间生育保险费率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四、工作要求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2023-05-10
    340人看过
  •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8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4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生活护理费。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依赖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30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737元;完全护理依赖的,
    2023-05-10
    115人看过
  • 郑州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4月6日,郑州市医保中心召开新闻通气会,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所调整,两大变化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待遇。一是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6000元/年提高到60000元/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仍为180000元/年。政策调整后,郑州市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报销金额由原来的216000元/年提高到240000元/年。二是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和申报范围,在原有15种门诊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增加帕金森氏病、肺间质纤维化、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强直性脊柱炎、丙肝、血友病7种门诊规定病种;同时,对患有多种慢性病的患者,原先只可申报一个病种,调整为可同时申报两个门诊规定病种。
    2023-04-23
    208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更多>

    #医疗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7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3、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待遇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29
      1、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金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内的费用 (2)大额医疗基金报销标准:起过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的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自付后,由大额医疗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全年最高限额25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9万元。 (3)乙类自费是指按照规定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参保人员使用时须先自付10%,统筹基金或大额基金再按规定的比例支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4-12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1、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金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内的费用 (2)大额医疗基金报销标准:起过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的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自付后,由大额医疗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全年最高限额25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9万元。) (3)乙类自费是指按照规定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参保人员使用时须先自付1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用人单位和(或)职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参保人员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如何待遇?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4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治疗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时起付标准按下列比例递减:第一次100%、第二次50%、第三次及以后无起付线。职工起付标准确定为: 1.一级医院(含一级以下):300元; 2.二级医院:500元; 3.三级医院:800元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