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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岁开始便与舅父一家生活的张天起,尽心照顾老人50年,二老去世后却没有对老人遗产的继承权。日前,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为张天起与被继承人张建明的收养关系缺乏证据事实佐证,不予确认,无权继承遗产。
张建明是本市河北区王串场附近居民,老伴于2005年去世。2008年7月,张建明因心肌梗塞猝死,留有一套面积为71平方米的住宅。老人死后,亲生子女三人和张天起之间因为遗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长子张天桥于7月14日诉至法院,认为张天起与自己的父亲之间并非收养关系,故不存在遗产继承权。
张天起辩称,自己三岁时父亲病故,母亲再嫁,他被外祖父母收养,改姓为张。1942年,外祖父母将自己托与张建明夫妻,并让他认二人为父母,此后,生活主要由张建明夫妻负责,直到1957年踏上工作岗位。工作后,自己尽了对张建明夫妻的赡养义务,依法应该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
法院经查得知,张天起系被继承人张建明的姐姐所生,虽然自4岁起便与舅父张建明一家共同生活,但二人的职工登记档案中均显示二人为甥舅关系。此外,张天起提供的证人虽然能够证明他们确实在一起生活、张天起对张建明的老年生活予以辅助照料,但对二者间为收养关系的证言均为听说,无直接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
法院据此审理认为,本案张建明死亡时遗有的房屋确为遗产房屋,因其未留有遗嘱,故亲生子女三人均有继承权。因张天起主张的与被继承人张建明的收养关系缺乏证据事实佐证,不予确认。故房产应由长子张天桥等三人均等份额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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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的办理手续有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31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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