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编新规定有:
1、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
2、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3、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以及特定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制度;
4、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
5、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6、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7、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职责以及权利等;
8、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9、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继承编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分配比例: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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