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9:40:15 391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19: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假相关文章
  • 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目前国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统一集中发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扣缴税款的职责不清而导致税款流失,现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
    2023-06-07
    292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
    “关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请示”(京人(85)第40号)收悉。关于参加了工资改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现复如下: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其离休、退休待遇,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在计发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的病假工资时,也应以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2023-06-09
    366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问题的通知
    近来,不少地区和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是否发给百分之十五左右的工资性补贴问题,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颁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应当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资性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以所在单位合同制工人月平均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与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2023-06-09
    156人看过
  •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那么省直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有那些单位和人员,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问:省直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有那些单位和人员?答:省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财政全额供给及部分供给经费的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问: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答:用人单位和职工缴
    2023-02-19
    484人看过
  • 有关交通事故工伤工资单位发放问题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员工工资应该由责任方进行支付,单位是不需要支付或者需要补齐员工获得误工费的差额。因为在民事赔偿中包含了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非工伤工资发放标准具体的工资发放情况可以由单位、职员协商后确定。职员若是因为工伤原因需要请假,那么在请假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当然,根据规定,停工留薪的期限不会超过十二个月。非工伤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2023-07-17
    113人看过
  • 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TRS_AUTOADD_1201171671364{MARGIN-TOP:0px;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px;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TRS_AUTOADD_1201171671364P{MARGIN-TOP:0px;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px;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TRS_AUTOADD_1201171671364TD{MARGIN-TOP:0px;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px;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TRS_AUTOADD_1201171671364DIV{MARGIN-TOP:0px;FONT-SIZE:12pt;MARGIN-BOTTOM:0px;L
    2023-06-10
    147人看过
  • 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昭政办发〔2005〕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昭单位: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切实做好我省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26号)和云政办发〔2004〕199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统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参保。对参保单位产生的失业职工,符合条例要求的,其失业保险待遇按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按分级负责的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单位的工勤人员,单位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市、县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
    2023-04-23
    124人看过
  • 事业单位女性产假相关问题解答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是多少天问答1: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回答:1是参照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2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3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
    2023-04-26
    383人看过
  • 事业单位关于长期病假工资发放的规定
    1、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2、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3
    2023-07-04
    463人看过
  • 关于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天津警备区后勤部津劳局〔2005〕317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军队驻津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军队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推进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军队驻津各级机关、部队、院校、科研院(所)、仓库、医院等队列单位及其所属各类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在职正式职工和军队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军队驻津单位职工)。军队驻津单位管理的离休职员,不参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仍由驻津单位管理。二、参保形式军队驻津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按照《天津市国家公
    2023-06-09
    297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勘设计单位为了扩大承担任务的区域和范围,在驻地外设立了多种形式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对活跃当地的勘察设计市场、繁荣建筑创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一些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也给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带来了不少问题。为了规范市场、加强管理,建立一个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当前急需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资格证书使用的统一管理。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的特点和承接任务的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在驻地外承接设计任务可采取两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即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分院)和非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分部)。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要单独办理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非独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
    2023-04-22
    475人看过
  •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一)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2.《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23-06-04
    248人看过
  • 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精神,对我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一、在新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发布前,有关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暂按本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的提法也暂时维持原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后新的会计制度将对这个提法作改变。二、会计新目1.在资金来源尖增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总账科目,科目编号分别为1155(2155、3155)。本科目用于核算各事业行政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数额。对于经财政部门核准实行按确定的比例或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在收取该项预算外资金时,也在本
    2023-04-24
    477人看过
  • 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
    2023-06-05
    196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假
    词条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更多>

    #产假
    相关咨询
    • 机关事业单位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公司对于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23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
    • 关于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发放有关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5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
    • 关于《关于疫情停业治理工资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4
      瘟疫停业要发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分别顺延到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工资待遇是什么,机关事业单位病假期间工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0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
    • 事业单位职工关系管理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5
      可以按如下事项管理: 1、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惩罚分明。若是有人违反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惩罚条例进行惩罚。 2、可以实行人性化的管理。平时可以实行人性化管理,对个别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可以跟他谈谈心,确切解开心结。 3、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