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认证的主体是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08:53:40 70 人看过

认证主体,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谁是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判断,最后认定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人。当庭审实行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时,庭审法官是认证主体,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组织是认证主体,并不是合议庭某一位成员是认证主体,合议庭最终认证结果只能代表合议庭多数人的意见,并不一定是代表合议庭全体所有人的意见。认证主体角度看,民事诉讼中要作好证据的认证环节,法官本身素质的高低决定了认证程度,法官素质要求全方位的,这需要法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起公正的法律信仰,有一定的语言文学逻辑知识功底,与自身丰富的法律理论相结合,才能具备优质的法律辩证思维能力,通过运用常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才能作好证据的认证。

一、凭口供和证人证言能不能定罪

凭口供和证人证言不能定罪。因为证人永远是案件的第三方,证人的证言永远不等于当事人的承认。因此,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这种有限的效力只有经过法官的认证才能成立。证人作证时,证言往往包含一些虚假事实,即猜测、推断或评价。银行流水证明力弱,应有其他证据加强。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应当抛弃证人证言中的假事实,确保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认真决定案件。只有具有作证能力并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证言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控辩双方质证,法院核实属实的,证人证言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执行异议审查形式有哪些?

1、审查主体。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也就是正在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本案第三人对法院执行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属于执行异议。委托执行案件的受托法院对法律文指定交付的标的物的执行有不同意见书的,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2、证据审查。应当辩认证据本身是否客观存在。证据内容有涂改、伪造等现象或内容不客观的,应作为疑证,不能直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之间必须关联,能够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对于相互矛盾的证据,应当加以分析,去伪存真。所有证据证明的内容应能够说明异议人与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有直接利害关系。异议人,提供证据所证明的实体权利与其身份无关的,应当予以排除。证明范围应当具体明确。证据内容应当体现明确的权利义务范围和界限,有准确的时间和地点,客观上,能与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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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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