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是非法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23:50 94 人看过

侯克诚,49岁的南阳市民,自1999年7月起在南阳公交公司担任司机。2003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2004年7月9日,南阳公交公司在《南阳晚报》上发表声明,理由是:“2004年3月23日,侯克诚驾驶公司的6路公交车到北京大道时,违反劳动纪律,强迫超车,后来拒绝接受批评和教育”他认为侯克诚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劳动合同从此终止。侯克成向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和上诉

2004年9月4日,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公交公司在《南阳晚报》上刊登的关于与侯克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声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04年4月至复工之日,公交公司每月向侯克诚支付240元,并退还侯克诚收取的发展资金1000元;公交公司应当自裁定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保障部门足额缴纳侯克诚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公交公司不服判决,立即向南阳市万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辩论]

公司认为侯克成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30天以上,多次通知后未返回单位,因此在报纸上宣布他将终止劳动合同

侯克诚认为,单位认定其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不清楚,不给自己任何辩护的机会和时间,并通过媒体发表声明,是一种程序性违反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交公司称侯克诚违反劳动纪律,应终止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处理程序违法。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并非不当,其请求被驳回。公交公司拒绝并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于2004年4月停止支付侯克诚的工资,不允许他继续驾驶。侯克诚实际上无法继续工作。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直接为侯克诚服务他依法决定向侯克诚上诉,但在报纸上宣布没有给被上诉人辩护的机会,程序明显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并在春节前维持原判决

[评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终止是指当劳动合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可以解除时,合同自然失效或可以提前单方面终止。终止协商解除是指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因某种原因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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