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的问题
若你们的房屋属于公房,且他她是承租人时,现他她同意房屋使用权归你,你们应当首先去征询一下出租人的意见,由于你们之间的这种约定将直接导致承租人的变化属于合同主体的变化,合同当事人有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一般来讲出租人不会横加阻拦,无理取闹。但若你没有房屋所在地的城市户口,一般无法作为承租人。这种情况下你们之间可以签署一份关于房屋使用权的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这份协议不要起草成转租协议,只要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即可,这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二、拆迁安置房屋离婚时分割应当注意的问题。
拆迁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很多地方拆迁时会有多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就是所谓的“阴阳协议”,对于最真实的协议一般很难从拆迁公司取证成功,在上海我们律师有时持法院的“调查令”至拆迁公司都很难取证成功,甚至有些拆迁公司法官亲自去取证也无法取到最真实的“拆迁安置协议”,这个也不能认为是拆迁公司故意刁难律师或者说不配合法院工作,主要是拆迁公司怕给自己惹上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很多拆迁安置协议的签署人是承租人、户主或产权人,一般拆迁公司不会要求同住人签署协议的。
鉴于拆迁安置协议签署的隐蔽性,建议你平时多留些“心眼”,当发生拆迁时或在离婚时尽量搜集相关拆迁资料,如“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进账卡号”、“拆迁安置的房屋地址”、“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拆迁公司的名称”、“拆迁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只有你掌握的信息越多,在诉讼时才更有利,很多人平时不关心这些问题,到离婚时连什么时候拆迁的怎么安置的一点也不知道。这样会给诉讼带来诸多不便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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