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09 16:20:11 417 人看过

该规定列出了一系列禁止女性职工从事的劳动,包括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同时,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怀孕期间和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从事一些劳动。此外,女职工生育享有产假,且在哺乳期间也不得从事一些劳动。

禁止安排女性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经期、怀孕和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经期、怀孕和产假期间,享有劳动保护。对于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劳动法》还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因此,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假期和劳动时间,保障其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假期和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女性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也不得安排在经期、怀孕和产假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对于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也要遵守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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