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任职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及现状
在对雇员作出职务发明原始权利的归属上,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以日本、德国及美国为代表,权利首先归雇员,雇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管理制度取得该权利;另一种以法国、英国、俄罗斯为代表,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直接归雇主。尽管立法模式存在差异,但各国职务发明在发明创造中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均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形并无不同。
以日本为例,尽管其法律规定雇员发明创造原始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雇员,但事实上,公司在雇佣雇员时大多以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将继受雇员的发明创造,在日本,雇员发明占日本全部的97%(2002年数据),其中绝大多数专利申请者为日本公司、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形也大体如此,职务发明一般占全部发明创造的95%左右,这显示出职务发明制度的重要性,也表明两种立法模式的差异对职务申请与授权并无明显影响,尤其重要的是,在当代,企业已成为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拥有雇员的绝大多数发明创造专利权,一方面能刺激企业的科研投入,促进高质量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产业化;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创造了有利条件:便于企业有目的地进行技术研发与专利布局,整合相关专利技术形成竞争优势,从而钳制竞争对手。
其次,中国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的立法采取第二种模式,即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直接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并且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归结为职务发明创造,就职务发明的范畴来看,中国比日本要广,且中国采取职务发明直接归属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不需要通过雇佣合同约定或者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来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然而自实施以来,中国累计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远远低于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从1985年4月-2006年2月,国内专利申请人申请的中国专利中职务发明仅占36.9%,而非职务发明占63.1%,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而且国内专利的实施率很低,只有20%,低于发达国家,其中,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率就更低,这也表明,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中国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制度的设计要把改善专利结构、提高职务发明专利比例、提高专利技术实施率作为努力的重要目标之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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