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学生儿童须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0 21:42:15 499 人看过

一、参保缴费

在校学生儿童于每年9月份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2013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1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280元;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学生儿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温馨提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前,先确认是否已参加政府其他形式医疗保险,请勿重复参保。

二、医疗保险待遇期限

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三、医疗保险待遇规定

(一)支付范围:参保学生儿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和普通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二)支付标准:参保学生儿童一个待遇年度内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和普通疾病门诊医疗,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1万元。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医院级别

住院起付标准

(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普通

学生儿童

低保重残

学生儿童

普通

学生儿童

低保重残

学生儿童

三级

二级

一级

社区

乡镇卫生院院

1、在哈医大一院、医大二院、医大四院和黑龙江省医院住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三个百分点。

2、一个待遇期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2次住院起付标准。

3、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85%。

4、异地转诊和非定点急诊住院,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相应提高20%。

5、参保居民连续缴费三年以上的,自第三年起,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特殊疾病病种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恶性肿瘤化疗、免疫治疗

血液透析

血液透析滤过

恶性肿瘤放疗

血友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系统性红斑狼疮

腹膜透析

27.5元/袋

肝、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治疗实行定额管理,术后2年以内和2年以上的,每个待遇期内统筹基金支付分别为6.3万元和4.9万元。肝、肾移植术后明确诊断有并发症,其辅助用药治疗在原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不变的情况下,可将该补助最高支付限额20%内的费用,用于并发症辅助用药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照肝、肾移植抗排异用药相应标准执行。

普通门诊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一个待遇年度内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医疗时,发生符合普通门诊医疗支付范围的200元(含200元)以内的药费及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的诊疗项目费,统筹基金支付50%。

四、就医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转诊医疗及就医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

(一)定点医院就医

1.住院就医:参保学生儿童须持本人医保卡到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刷卡办理住院就医手续,诊疗结束后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2.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参保学生儿童患特殊疾病须进行门诊治疗的,首先持本人医保卡到特殊疾病门诊的定点医院(见附件1)进行申请,申请后携带医院出具的《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完整住院病历(加盖医院公章)、相关辅助检查、检验(其中恶性肿瘤审批还需提供病理报告单(加盖医院公章),血液〈腹膜〉透析需提供相关化验单)、四张一寸照片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申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证;然后携带医保卡及《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证,到选定的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诊疗结束后按规定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3.普通门诊医疗:参保学生儿童持本人医保卡就近在我市确定的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见附件4)自由选择一所进行普通门诊医疗,诊疗结束后按规定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温馨提示:首次就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即确定为本人年度内定点医院,确定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需要重新选定本人门诊医疗定点医院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持医保卡到其他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院重新选择确定定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在原定点医院继续就医。

(二)异地就医

1.异地转诊规定

参保学生儿童因病情需要转往省外医院治疗的,首先到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院(见附件3)确定病情并由其网上提交转诊申请后,携带定点医院出具的《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表和医保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道里区友谊路425号1315室),经审批后方可到指定的转往医院住院就医,诊疗结束后持相关材料(详见本规定第3条)到医保中心申办报销事宜。

2.异地急诊规定

参保学生儿童在外地(不含境外)探亲、旅游期间或在本市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急诊(见附件2)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诊疗结束后可持相关材料(详见本规定第3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给予报销。

温馨提示:发生急诊住院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备案方式:电话备案:0451-87383555、12333;网址备案:www.hrblss.gov.cn;窗口备案:道里区友谊路423号居民医保窗口。

3.申请报销所需材料(急诊、转诊)

医疗费结算票据原件、费用明细、疾病诊断书、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医保卡,哈尔滨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及开户(卡)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异地转诊患者还需提供《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表。

温馨提示:

①首次参保的学生儿童应及时在办理参保的学校领取医保卡。因医保卡未及时发放到新参保学生儿童手中,并急需住院就医的,请到社保卡服务大厅补办医保卡(道里区康安路137号,咨询电话:0451-8759717787597199转125或126)。

②如学生儿童医保卡信息有误,请携带医保卡、身份证、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友谊路423号)进行基本信息修改;

③发生医保卡丢失、损毁或本人与医保卡上照片差异较大等情况,请到社保卡服务大厅补办。

④医保卡密码请在我市城镇居民定点医院设置或修改;如果忘记密码的,本人或代办人可持身份证和医保卡原件到户籍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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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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