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的票据抗辩以抗辩事由为依据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某些抗辩事由兼具两种特征,难以简单地归入其中任何一类。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票据抗辩的重新分类也提出了几种新的分类方法。本文评析了目前我国学者票据抗辩分类的理论,认为这些理论都不完善,而认为日本的新抗辩理论能更好地解决抗辩分类的问题,值得借鉴。
【关键词】票据抗辩,分类,有效性抗辩,物的抗辩,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依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制度的设立,在于保护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各票据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1]票据抗辩的分类,传统上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目前这种分类已经明显受到严峻的挑战,各国的学者也相应提出了新的学说。笔者本文将结合他国学者的学说评析我国学者票据抗辩分类的理论。
(一)传统理论评析
传统的票据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抗辩理由,一般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物的抗辩基于抗辩权人的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种类型: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权利人行使的抗辩和特定票据债务人对一切票据权利人行使的抗辩。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之外的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原因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抗辩。人的抗辩同样基于能提出抗辩的债务人的范围不同而分为两类:任何根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和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主张的人的抗辩。[2]
物的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权利人行使的抗辩包括:(1)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导致票据无效。[3](2)票据尚未到期。(3)票据权利因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而消灭。(4)票据权利因票据金额依法提存而消灭。(5)票据因法院的除权判决而无效。特定票据债务人对一切票据权利人行使的抗辩包括:(1)票据行为人欠缺票据行为能力。(2)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3)票据伪造或变造。(4)欠缺票据权利保全手续。(5)转让了不得转让的票据。(6)承兑人撤销了承兑。(7)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4]人的抗辩中,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主张的人的抗辩包括:(1)票据权利人欠缺或丧失受偿能力。(2)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3)持票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5]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1)欠缺合法有效的票据原因。(2)缺少对价。(3)直接当事人间特别约定的情事出现。(4)欠缺票据支付。(5)清偿、抵消、免除票据债务但未予记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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