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建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4 08:40:19 488 人看过

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这些不足,既不利于引导公民正确行使刑事申诉权,也给司法机关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带来困惹与难题。为更好的履行检察职能,提高刑事申诉办案质量,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切断玩弄法律缠诉缠访人员的无理取闹,结合刑事检察申诉工作实践,对加强当前的刑事申诉检察应从制度改进与工作完善两方面着力加以解决。

1、区分申诉主体的主次与先后。针对申诉主体不明的缺陷,笔者认为:申诉主体提起申诉应该具有主次、先后之分,而不能同时申诉。当事人与法定代理人具有当然的申诉权,近亲属享有的申诉权居于次要地位,只有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无法行使申诉权时,才享有独立的申诉权。

2、明确申诉理由。申诉要想成为诉的一种特定形式,必须存在的理由,侦查申诉的理由,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应包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认为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对侦查机关作出的其他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对于被害人来说,只有对侦查机关具有诉讼终结性质的决定。不起诉申诉的理由应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设置标准。具体说来,被害人申诉的理由包括: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依照刑法规定需要判处刑罚或者不能免除刑罚的;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其他理由认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起诉的。

3、划清申诉管辖界限。为了防止处理申诉案件中的推诿和扯皮,对于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人可以选择向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一旦选择其一,其它机关不再具有申诉管辖权。

4、完善申诉检察工作。刑事申诉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地位,控申干警应提高认识,正确把握时代发展的新趋势,把当前刑事申诉突出问题放到发展的大背景中准确定位,放到发展的大局中正确认识,增强预见性和前瞻性、全面性和系统性,在接待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世界、分析形势,帮助群众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和全局的关系、明确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把控申接待与检察专项工作及保稳定、促和谐、促发展相结合,努力实现控申接待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其对强化检察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制约、规范检察权的行使,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面向群众,依法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6: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申诉相关文章
  •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司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刑事追诉期限规定以及量刑违反刑法规定的等。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理由应当严格限于:1严重犯罪漏判的,即原判证据不足判为无罪,后来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被判无罪的人确实实施了严重犯罪。2由于以下两种情形导致错判无罪、重罪轻判、量刑畸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被判决人方串通证人、鉴定人作伪证、虚假鉴定的⑦。笔者赞同此观点。首先,该观点对再审理由进行了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理由和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理由的区分;其次,该观点细化了再审理由,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改革再审的审理方式我国法律对再审的审判方式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
    2023-04-25
    240人看过
  •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建议
    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各经办金融机构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在原有办理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办理手续。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探索完善反担保机制。反担保作为风险控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小额担保贷款的需求。如何在风险控制与满足贷款需求之间寻求平衡是关键。解决办法是创新担保形式,提供多种担保方式来供借款人选择。比如,可以借鉴江西经验,建立信用社区,由社区根据创业者在社区日常生活行为而做作出的信用担保评价作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形式。对于信用评价高的社区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免除贷款担保。另外,在反担保要求上,也可以区别对待。对于参加过创业培训、创业计划周详、有过创业经验、学
    2023-04-23
    446人看过
  • 刑事申诉制度的完善
    本文分析了当前刑事申诉工作中存在一些较难解决的问题,例如单位的申诉资格,申诉案件管辖,申诉案件的抗诉程序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关键词]刑事申诉申诉权申诉管辖申诉时效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刑事申诉制度,是宪法赋予公民民主权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从司法实践看,依法开展刑事申诉复查,对全面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够强,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不尽完善,影响了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正确、及时、有效的维护,容易产生一些涉法上访老户。结合司法实践,笔者拟对完善刑事申诉制度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单位申诉权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
    2023-04-22
    107人看过
  • 刑事拘留的改革和完善建议
    对被刑事拘留的人,有权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如何处理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4、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如果刑事拘留要的是什么手续啊公安机关拘留人需要出示拘留证。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可先行拘留。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
    2023-07-07
    101人看过
  • 检察院量刑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检察院量刑免予刑事处罚是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一、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可以减轻刑事处罚吗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可以减轻刑事处罚。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怎么申请免罚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免除刑事处罚: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
    2023-03-10
    71人看过
  • 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建议
    一、关于搜查的相关问题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搜查的人员,此条有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建议改为司法警察应全过程参加搜查,负责维持搜查现场秩序和观察去向,押解嫌疑人或押送扣押的赃款赃物及相关物品。第一百八十二条内容为搜查应当全面、细致、及时,并且指派专人严密注视搜查现场。这里的全面、细致等属于*作中的问题,不宜列入规则,关于现场秩序维护等前面第177条已作规定,建议删去第一百八十二条全部内容。二、关于证据的问题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此种方式实践中也有采用的,但作为庭审证据却不多,主要是没有相应的备份规定,建议录音、录像的记录形成成一式二份,一份随案移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一份由本院技术部门封存备查,封存时技术部门承办人、院纪检组长和检察长签封,并由技术部门制作有上述人员签字的封存记录随同存查。这样做,一旦在庭上嫌疑人或辩护人等对录音、录像内容提出质疑,检察机关即
    2023-02-15
    320人看过
  • 完善刑事赔偿制度的四点建议
    刑事赔偿,又称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追究刑事犯罪、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向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赔偿。就《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来看,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内容越来越显露出弊端,国家刑事赔偿制度应予改革完善。刑事赔偿案件范围宜扩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赔偿范围,但第十七条又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因此实际进入刑事赔偿范围的案件比较少,而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等造成伤害的事情远不止这些,但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却不能得到赔偿。如对某人错误发出通缉令,导致该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被侵犯的问题;监视居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后,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该公民有违法犯罪事
    2023-04-24
    156人看过
  • 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建议
    1、拘传的完善。首先,立法上应当明确连续拘传的含义,对两次拘传之间必须间隔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其次,对传唤和拘传的适用顺序作出规定,明确哪类人可以直接拘传;哪类人应先传唤然后依据一定条件才能拘传。笔者认为,立法可以明确规定直接拘传的人有:(1)有重大人身危险性,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2)有逃跑、串供、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3)有其他严重情节,足以影响办案的。对那些认罪态度良好,老弱病残的人则应规定先适用传唤,无效时再行拘传。最后,应明确限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和地点。2、取保候审的完善。首先,立法应明确规定在一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前后总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禁止公检法重复适用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12个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避免因各自期限过长导致办案人员拖拉办案,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在保证方式上,一方面要明确与本案无牵连的具体内涵。对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如犯罪嫌疑
    2023-02-19
    355人看过
  • 修改完善的建议
    票据关系
    1.收回死刑核准权。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不得下放。对于如何行使死刑复核程序,有学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划分几个大行政区,每个区内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笔者认为,这种建议不妥。首先,这种设置并不能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权的统一实施,各分院由于地区的差异和人员素质的不同,死刑复核的标准与尺度都无法做到统一,实际上是以前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变异;其次,这种设置徒增新的庞大的法院机构,对于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说,实不可取。笔者建议,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单独设置死刑复核庭,与其他各业务庭有平等地位,专司死刑案件的复核。这样既真正做到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又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至于死刑案件的复核,具体放在什么地方审,是集中在北京审,还是到原地审,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灵活掌握。有学者提出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到各地巡回复核死刑案件。这样比较有利于当事人
    2023-08-18
    454人看过
  • 检察院虚假诉讼检察建议申请书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1、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2、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共同的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
    2023-06-19
    202人看过
  • 对于完善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的建议
    (一)合理界定应赔偿的职责范围1、行政赔偿方面,将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各种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2、刑事赔偿方面,将司法机关在各诉讼阶段中的错误活动造成的损害列入刑事赔偿范围,如立案错误、侦查错误、起诉错误、审判错误以及执行错误等。3、将军事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4、将公共设施损害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二)合理界定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的范围1、对于财产损失,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实际损害,即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若将来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即必然可得利益的损失,也视为已经发生的现实损害。2、对于人身损失,将精神损失适当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三)适当限定免责条款国家可以在以下情形之一,免除赔偿责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种情况,应由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国家赔偿。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因公民自伤
    2023-06-06
    328人看过
  • 检察院关于刑事申诉的规定
    检察院控告申诉规定如下: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案件,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控告申诉人原因。如果控告申诉人有异议,可予以复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案件:针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诉案件;针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对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尽管法院进行了复审,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投诉案件。一、终审后申诉注意事项(一)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二)—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三)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
    2023-03-11
    466人看过
  • 检察机关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一种补充,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明显的作用,是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对此,笔者认为,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平行的刑事审判监督也可以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促进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意义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再审抗诉往往会受到程序多等因素的限制,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可以简化程序,有效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有刑事再审抗诉权所没有的独特价值,对强化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权具有重要的意义。1、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有利于弥补刑事再审抗诉程序的不足由于受审级的限制,检察机关的刑事再审抗诉工作要进过二级检察机关的审查,上级院的刑事公诉部门同样要承担下级院提请刑事再审抗诉案件的审查、抗诉工作,这样
    2023-06-11
    5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更好地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一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2024-05-14
    25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提出申诉需要提交三项材料:第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的申诉书;第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更多>

    #刑事申诉
    相关咨询
    • 检察院对检察员的申请是否写建议量刑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7-23
      1、会写出建议量刑。 2、但是具体量刑多少是由法院依据事实和各方面量刑要素进行审理后判决的。 3、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 那事民事诉讼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07
      对于已生效的判决,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受理再审申请的; (3)人民法院再审裁判确有错误的。
    • 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的申诉决定有申诉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4
      检察院根据刑诉法15条做出的法定不起诉决定的,刑事被害人依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有申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第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第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是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它是依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所作出的。刑事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所作出的法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能否向法院起诉?刑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
    •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建议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28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道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正确审理和保障被告人权利救济有重要作用。 完善建议: 1、立法上,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法规; 2、程序上,引入“诉讼化”审判模式; 3、制度上,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和律师辩护制度; 4、期限上,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审理时间。
    •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哪些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2-05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2、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3、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