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应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应视征收的土地性质决定。如征收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则由国务院审批。除国务院审批的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租赁土地被征用怎么办
租赁土地被征用承租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征地补偿标准要求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哪一级政府才有权征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区级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主体,区级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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