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有哪些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10:02:12 210 人看过

公司高管主要是指登记在工商局的公司管理人员。一般建议由核心创始人或大股东任职,为的是加强对公司的管理控制。

公司高管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1、董事/董事长/执行董事。由董事、董事长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法定代表人。在法律层面上,法定代表人行为等同于公司行为,是公司意志的具体体现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在法律层面对公司的所有行为、结果负责。

3、监事。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监事,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公司高管违反竞业限制如何处理

竞业限制概念

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2.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5.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高管违反竞业限制如何处理

1、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时,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劳动合同的协商约定条款。

(2)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可以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时,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二是对劳动者跳槽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就业于同类产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及给予的补偿进行约定;三是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方式。

(4)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可以约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后,在两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者到其他单位从事与商业秘密相同或相类似的工作,当然用人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和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都是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义务,用人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必然导致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合同中的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7)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相关知识产权的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并非单位所有的劳动者。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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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4日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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