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42:48 272 人看过

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各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有所上调。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此次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充分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的关心和爱护。

大庆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大庆市上调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上调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生活护理费标准也相应提高了。

2010年1月1日起,对去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70元;5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此次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仍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抚恤金涨了

工作人员介绍,对去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也上调了。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决定的。

本次调整中,大庆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由1900元上涨到2500元,根据政策规定,上涨后的一级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500元50%=1250元;二级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500元40%=1000元;三级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500元30%=750元。

另外,对去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调整抚恤金标准。其中,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9元,其他家属每人每月增加102元。

哪些人员不在发放范围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本次伤残津贴发放不包括退休人员和还没退出岗位,仍在单位按月领工资的人员。

根据政策规定,员工在因工受伤后,退出工作岗位,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会为其支付伤残津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不能再享受伤残津贴,只能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

另外,员工因工受伤后,没有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继续在单位按月领取工资的,也不能享受伤残津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介绍,伤残津贴必须与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同步同比例调整,因今年年初大庆市上调了退休金,所以伤残津贴才会随之上调。这些增发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抚恤金将在本月底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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