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告知书是什么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就是对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责任予以明确。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切实保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就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责任予以明确,并告知如下:
1、鉴定意见依法不被合议庭采信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专家的专业性意见,是法定证据材料,能否采信应由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决定。
2、鉴定意见与鉴定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
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鉴定意见可能存在对申请鉴定当事人不利的情形。
3、司法鉴定申请人未缴纳费用的风险
司法鉴定申请人应在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后5个工作日内(从接到通知日起计算)预交鉴定费用(含拍卖公告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但与中介机构就缴费达成协议的除外。否则,人民法院管理部门将中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疑的要承担费用。
4、司法鉴定申请人要求撤销对外委托申请的风险
司法鉴定申请人要求撤销对外委托申请的,应承担因对外委托已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逾期提供鉴定检材资料或所提供检材资料(鉴定证据)有误的风险
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充分、合法、真实的检材资料(鉴定证据)。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检材资料(鉴定证据)或所提供检材资料有误,存在不充分、不真实等情形的,以及送检材料被破坏、耗损,其完整性不能恢复,鉴定结论存在不能客观反应当时情况的风险,应当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6、当事人放弃选定鉴定机构的风险
当事人接到选择中介机构的通知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中介机构,也未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将依法定程序确定中介机构。
7、鉴定意见不明确的风险
司法鉴定受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存在鉴定意见有瑕疵、不明确等情形。
8、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不明确提出的风险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9、干扰、阻挠鉴定、拍卖机构依法工作的风险
在整个鉴定、评估、拍卖工作阶段,当事人有提供所需资料、配合勘验现场、提供必备工作条件的义务,干扰、阻挠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0、谋求不正当利益的风险
当事人不得与案件承办人及专业机构进行不正当交往,谋求不正当利益,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当事人私自向专业机构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11、人民法院不予对外委托的风险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对外委托:鉴定申请项目不属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案件范围的;鉴定申请目的不明确的;鉴定申请事项不具体的;鉴定申请事项无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能予实施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入案件卷宗)
二、司法鉴定的时间有多久
1、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三、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司法鉴定受理,实质上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鉴定委托方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鉴定委托协议。因此,鉴定受理过程必须按签定合同的内容要求,双方就有关鉴定的事项认真进行审查、协商。决定受理前,双方要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1、受理方查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听取委托方与鉴定相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但委托方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含检材、样本、样品等)的名称、来源、提取固定方法、产生的时间、数量、质量、性状、保存状况等。鉴定委托方要对鉴定材料来源的可靠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对每件(份)材料的来源情况予以说明并签名确认。受理方应逐一核实有关情况并对鉴定条件表明态度。
4、根据鉴定材料的状况共同商定鉴定要求。受理方审查鉴定材料后.补充回答:司法鉴定的程序?4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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