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书能否公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3-03 10:22:37 378 人看过

一、刑事起诉书能否公开

可以公开,但不是所有的起诉书都可以公开的,这需要遵守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

二、刑事起诉书范文怎么写

刑事起诉书x检刑诉(xxx)x号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本案由XXX(侦査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XX罪,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XXX年X月X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XXX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对于侦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XX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ⅹXX涉嫌ⅹx罪,于XXXX年X月x日向XXX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XXX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XX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本院自侦案件表述为:)被告人XXX涉嫌XX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XXX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XXX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XX罪,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XXX年X月X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三、刑事起诉书写作的注意事项

(一)精准描述罪状

法律要素是起诉书正文的最后一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本院认为”部分。这一部分首先要写的就是指控罪名的罪状描述。如何描述罪状呢?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紧扣刑法条文进行描述,这样既准确又简洁。切勿天马行空,按照自己的理解自由撰写。比如,抢劫罪就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容留他人吸毒罪就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354条表述为“本院认为,被告人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故意伤害罪就可以按照刑法第234条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重伤)……”,而没有必要表述为“被告人XXX故意损害他人的身体完整性……”。

对于有些罪名,刑法条文对罪状表述过于简单的,我们建议仍然以刑法条文的规定为原则,如果一定要进行阐释,也应当尽量采取通行的观点,规避争议问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毕竟起诉书既不是法学论文,也不是终局性文书(这一点与判决书完全不同),有争议问题应当在开庭审理的公诉意见和法庭辩论中阐释。比如,长期以来,对盗窃罪的起诉书法律要素的表述习惯写成“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上,这种写法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这里使用了“秘密”一词容易引起争议,公开的平和方式的盗窃案例并非没有,“秘密”一词是否盗窃罪必备的要素面临严峻挑战,作为起诉书没有必要徒增烦扰。如果案件真的涉及到这个问题,也完全可以在开庭过程中进行说理、论证。

因此,可以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改为“盗窃他人财物”。二是这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纯属多余,因为后面的罪状表述中用了“盗窃”一词,就包含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思,因为在我国“盗用”是不成立盗窃罪的。也许有人会说,写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表达主观要件,与后面的“窃取”客观要件相对应。果真如此,则问题就更大了,因为对构成要件的表述不完整,徒增挂一漏万之嫌,既然表述了犯罪目的,那么犯罪动机要不要写上呢?犯罪故意要不要写上呢?侵害的客体(法益)要不要写上呢?

(二)精准把握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在罪状表述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就是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出现了重结果,而加重法定刑的犯罪类型。比如强奸罪的基本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法定刑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类案件,在起诉书罪状表述中,不仅要描述其基本犯的罪状,还需要将加重结果一并进行表述。比如强奸致人重伤的,应表述为“被告人XXX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情节加重犯是指将一定的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类型,如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的情节加重犯表现为行为方式、手段、次数、对象、场所等,比如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的类型有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类型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广义的情节加重犯还包括数额加重犯,即将一定数额如“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类型,如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升格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此类罪名在表述基本罪状后,需要写明“情节特别严重”、“入户”、“在公共场所当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加重情节。

3、精准引用条、款、项

在表述为罪状之后,就接着需要叙写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条文)”。引用刑法条文一定要精准,精确到具体的条、款、项。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指控罪名只有一条一款的,则只需要引用条即可,比如故意杀人罪,只有一款,只引用“第二百三十二条”即可。

(2)如果指控罪名有两款以上的,则必须具体到款,必须刑法第234条有多款,如果是致人轻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如果是致人重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3)如果某条、款内容中引述了其他条、款的罪刑要素的,则两个条、款均需要引用,比如刑法第237条共有三款涉及两个罪名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在第三款中,立法表述为“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该款引述了第一、二款的刑罚,这样以来,在一般的猥亵儿童罪的法条引用中表述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猥亵儿童则表述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再比如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就需要同时引用“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不可遗漏。

(4)如果该罪名的刑法条文不仅有条、款,还有项的,则需要具体引用到项,比如入户抢劫,表述为“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比如轮奸,则需要引用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5)如果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以“之一”“之二”的形式立法的,则直接引用“第X条之一”、“第X条之二”。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中使用的一种立法技巧,有利于保持刑法条文整体的稳定性。一般是就是在原某个条文后(一般是该条的最后一款)增加规定新的内容,其新增加的内容与该条文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该条文的一款,而是独立的条文。比如,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增加规定了第133条之一,在危险驾驶罪起诉书法律适用条款引用时必须表述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而绝不能出现“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荒唐可笑的现象。

(6)起诉书的法律适用部分,只引用法律,而不引用司法解释。这一点,与判决书不同。其原因也在于起诉书与判决书的功能不同,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可以引用司法解释。检察机关职能在庭审过程中阐述或在公诉意见中引用司法解释。

4、量刑情节的表述

起诉书法律要素部分,需要对法定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评价的方式包括性质评价和处罚评价,比如立功问题,认定立功并表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首和坦白,在法律要素部分是否认定,如前所述需要结合个案来决定。法定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累犯、毒品再犯、立功、坦白、数罪并罚、共同犯罪、主从犯等。

5、定罪量刑,点到为止,无需展开阐述

如前所述,起诉书的功能和性质决定了其与判决书存在天壤之别,因此,在起诉书的法律要素表述中无需进行充分的说理和展开,点到为止。对于定罪问题,只需要在表述罪状的基础上,表述其行为触犯的条款,接着表述“应当以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量刑情节,同样也只需要在表述特征的基础上,认定法律性质,表述法律后果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0.2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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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判决后能申诉。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已经生效,但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还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 公诉书能否被当事人看
      安徽在线咨询 2023-10-29
      公诉书能被当事人看,这是由于检察院提交的刑事公诉书,法院会在决定受理刑事案件之后,向被告寄送起诉书的副本。根据规定,公诉书之中需要包含被告人的罪名、罪状、罪证以及认罪态度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