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争议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
(四)对地类有争议的,需提供争议土地的现场照片。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的相关批文。
(五)协调、处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协调机构处理争议的期限?
协调机构自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自收到协调申请书30日内协调完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7、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一)超出规定的申请协调期限,申请协调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年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申请人资格的;
(三)对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申请协调的;
(四)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样理由申请协调的;
(五)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又以同样理由申请协调的;
(六)裁决机关已经作出裁决的;
(七)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信访机关对争议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结果的;
(八)对征地目的、征地程序、征地面积等不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事项申请协调的;
(九)不符合申请协调范围的其他事项。
8、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还有无其它救济方式?
经协调,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协调机构制作《协调结果告知书》,在告知书内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裁决处理的途径和期限。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和协调处理机构提出申请裁决。
申请人无故不参加协调会的,视为撤回申请。
9、什么样的情形下,协调机构可以中止协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调机构可以中止协调,并下达中止协调决定书:
(一)需要以人民政府判决结果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协调的。
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协调。
10、什么样的情形下,协调机构可以终止协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调机构可以终止协调并下达终止协调决定书:
(一)受理协调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申请人自行撤回协调申请的。
11、申请协调,申请人是否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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