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定公司没有与他签劳动合同,房地产项目经理辞职后,要求双倍工资补偿。不料,两封劳动合同电子邮件露了马脚。
2011年10月,职业经理人佐某进入武汉某置业公司任房地产项目经理。当年10月,公司通过企业邮箱,向佐某发送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本。这份文本中,双方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与社保待遇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劳动报酬部分明确,佐某固定工资为8000元,待他负责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后,如满足附件要求,他每年可获得15万元奖励。
当晚,佐某邮件回复公司,对部分合同内容提出质疑。第二天,公司再次通过企业邮箱,对佐某提出的疑问予以解答。此后,双方没有再就合同条款协商,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佐某发放工资8000元,并为他缴纳社保。
去年5月,佐某辞职。随后,他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共16万余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5万余元。置业公司不服,诉至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
一审认为,《合同法》中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仅限于纸质合同文本。本案中,置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佐某发送劳动合同电子文本。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电子文本履行各自义务。佐某在离职前,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离职后,他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违诚信。因此,法院不支持佐某的主张,判决公司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佐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确认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列举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数据电文形式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应排除在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之外。
本案中,劳资双方以电子合同文本,明确了当事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内容。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对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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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是以文字表述形式按一定格式记载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的合同。书面合同一般适用于计划的、规范性的、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的、法人之间订立的难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有: 1、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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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上的协议是合同还是书面合同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8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比如电子合同、网络购物的订单等),电子邮件形式记载合同内容,并且可以做到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都可看做是书面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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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电子邮件成为书面合同的要件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3-08-21电子邮件可以作为电子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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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跟合同都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3-08-03电子邮件签订的合同是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