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屋租赁登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9 07:20:33 197 人看过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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