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有以下几个表现:
1、发生重大事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交通肇事后要积极自首。
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包括哪些条件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要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肇事行为,主观上需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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