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6:02 208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细致地做好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制度建设

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使土地审批和土地资产处置权力。为规范建设用地审批行为,市政府收回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行使的存量建设用地审批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政务公开的原则规范行政行为,尽快制定农用地转用、用地预审、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协议出让、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制度和程序,并严格执行。

二、全面实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

要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郑州市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必须进入郑州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的政策和规定与此相违背的一律停止执行。

2002年7月1日后,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的经营性用地,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原则处理:

1.根据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文件、批示和为解决遗留问题、边角余地等办理的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吸取教训,今后不得出现此类问题。

2.除前款所述情况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的经营性用地,严重违反了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必须严肃整改。已开工建设或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的,要完善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没有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进入市场招标拍卖挂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

三、严格审批划拨用地

1999年以来按划拨方式办理的不属于划拨用地范围的建设用地,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原则处理:

1.涉及企业改制的,依据有关企业改制的政策办理。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解决农民生产生活问题自征自用、单位自建职工福利住房的,今后逐步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3.对严重违反划拨用地规定的,必须严肃整改,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严格土地规费的征收与管理

目前,郑州市一直按郑政[1992]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该标准未与地价挂钩,同上级规定不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制定新的土地出让金征收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1.在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增资减债中,土地出让金免缴的,由市政府予以纠正;今后要严格按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

2.为化解金融风险,解决社会不安定因素而进行的资产处置中,土地出让金免缴的,由市政府予以纠正。

3.都市村庄、旧城改造中免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规费进行核算后,按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

4.缓缴土地出让金、拖欠契税、拖欠和免缴罚没款的,由市政府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催缴。未缴齐所欠规费前,市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5.1997年以前预收的征地款和外借款余额及帐目,属历史遗留问题,全部移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妥善处理。

6.加强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制定郑州市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证耕地开垦费的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

五、强化土地执法监察

1.集体土地、划拨土地非法入市,是造成土地市场秩序混乱、土地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市国土、规划、房产部门要从违法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改变规划用途、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等方面对集体土地、划拨土地非法入市行为进行查处;对违规发放的证件,要及时整改。

2.加大土地执法力度,通过卫星图片遥感监测、执法人员巡查、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对违法用地现象实行动态监察。今年“6.25全国土地日”期间,要通过新闻媒介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并对个别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

3.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于6月20日前,确定土地犯罪嫌疑人移送以及借助公安部门职能解决国土资源部门调查难、执法难的具体办法。

4.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于6月20日前制定出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办法。要建立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移交渠道,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全面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各县(市)、上街区政府要参照本通知,做好本辖区的整改工作。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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