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怎样注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5 16:30:47 408 人看过

民办非企业的注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七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

1、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许可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

(2)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3)民政部门做出决定。

4、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5、收费标准:

6、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

由于民办非企业是属于营利性组织,所以其获得的财产是应该投入公益性或者是非营利性事业之中,并不是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权益相关者所进行获得。具体分配需要根据企业建立时所制定的章程来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制定的话,将交由政府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进行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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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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