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最近,部分地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不当或因受当事人、围观群众干扰,不能及时撤除现场,导致二次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江苏省如皋市境内发生的“8·29”特大交通事故就是比较典型的一例。江苏省公安厅为此对该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进行了认真调查分析,同时,还专门印发了《关于如皋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的情况通报》。他们总结的经验教训和提出的措施,值得各地借鉴。现将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如皋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的情况通报》摘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众性治安案件的措施。要制订工作预案,报请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批准,做好相应准备。一旦发生此类事件,要果断处理,严防事态扩大和造成新的更大的损失。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执行,并请转发至县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994年11月1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如皋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的情况通报
1994年8月29日16时45分,如皋市境内204国道820公里400米处,发生一起大货车撞死一横过公路小女孩的交通事故。该市交警大队接报后,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18时30分准备撤除现场时,遭到死者亲属及附近村民的阻拦,要求当场做出责任认定、兑现善后赔偿,或者先交出20万元,否则不让撤除现场。附近村民围住被撞死的女孩尸体,横置路障,致使围观群众多达300人,交通中断。现场干警、乡政府和市交警大队主要领导对起哄闹事的死者亲属和村民进行耐心的教育和疏导,连续工作了近3个小时,但效果甚微。21时20分,当市交警大队领导与亲属代表商谈撤除现场事宜时,适有启东市阀门厂实习司机丁为民驾驶大货车行至现场,由于夜间会车操作不当,疏于观察,盲目行驶,正面撞上停在公路上的肇事车,造成车上的死者亲属、围观村民9人死亡,2人重伤。
如皋市交警大队在处置这一事件过程中,为化解矛盾、平息事态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应该予以肯定,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主要有:
一、对处置群众性闹事的治安事件经验不足,措施不力。死者亲属为达到赔偿目的,从阻拦撤除现场开始,发展到数百人围观起哄闹事,已形成群众性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治安事件。对这类事件采取教育疏导的方法是对的,但当疏导无效,不迅速处置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时,如皋市交警大队领导在思想上没有做好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的准备,现场只调集了8名干警;在向市局领导电话汇报现场情况时,还告知市局领导不必到现场来,以至整个事态延续了3个小时,最终发生了第二起特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未按规定设备警告、引导标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4〕138号)第二条规定:“在夜间或雨、雾、沙尘等能见度较低的气象条件下,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普通道路须在距现场30至50米外;高等级公路或高速公路须在距现场50至100米外设置发光或反光的警告、引导标志(如电瓶警灯、反光锥筒等),划出安全区,以防过往车辆驶入现场发生危险。”该市交警大队在现场不能撤除,时已夜晚的情况下,认为现场东侧有如皋市胜浦照明有限公司的灯塔,西侧有公路边的加油站灯光,能见度能够满足通行需要,因而没有在事故现场两头设置必要的警告、引导标志,违反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规定。
三、事故现场没有布置警力疏导交通,维护秩序。在肇事车辆停在逆行车道,周围有死者亲属和围观起哄的村民,只有半幅道路可以通行的情况下,该市交警大队领导对西侧道路受阻的潜在危险估计不足,现场没有交警指挥疏导交通,3名大队领导,8名交警全部投入做群众工作,致使现场管理失控。
为认真吸取如皋市“8·29”特大交通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省厅要求各地:
一、要重视对处置这类事件的研究,制订遇有交通事故引发治安案件的处置预案,加强对事故处理干警的训练,提高领导干部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决策能力,做到有备无患,临阵不乱,处置妥当。
二、现场干警遇有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要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平息事态,撤除现场恢复交通,保证道路畅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切实做好事故现场交通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防止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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