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盗窃罪行为具体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9 10:32:20 246 人看过

一、构成盗窃罪行为有哪些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以盗窃罪论处: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上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6)盗用他人或单位电话打境外色情电话,构成犯罪的。

(7)盗窃假币、毒品等违禁品的。

(8)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

(9)非邮政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

(10)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

(11)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

(12)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的。

二、什么行为构成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这是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的限制。盗窃数额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4)携带凶器盗窃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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