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案中的既遂和未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02:27 189 人看过

在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轮奸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的一个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但对于轮奸案中的各被告人是否应划分强奸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认为轮奸犯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只要各被告人中有一人强奸得逞,则不论他人是否得逞,所有共犯都应当对全案负责,均按犯罪既遂论处;也有的认为,轮奸犯罪中应当以强奸是否得逞来划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具体意见阐述如下:

一、“轮奸”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法理依据在于共同犯罪理论。但与其他犯罪不同的是,轮奸属于共同犯罪,但轮奸又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轮奸犯罪中对犯罪构成的要求与一般共同犯罪不同。按照刑法通说,共同犯罪当然要求有共同行为。“行为”指的是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被告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各被告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对结果犯而言,一个共犯的行为造成了该犯罪结果的发生,整个犯罪就构成了既遂,各被告人均应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行为犯而言,如脱逃、强奸犯罪,各共犯的行为具有独立性,一个实行犯的既遂或未遂,并不意味着其他实行犯的既遂或未遂。具体到轮奸犯罪而言,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复合行为,即包括制服被害人的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各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前的准备阶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麻醉、用酒灌醉等强制行为)完全符合“共同行为”的特征,但其后分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则具有独立性、不可替代性,因此,在轮奸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全部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共同行为”的特征,不能用一般共同犯罪的理论评价轮奸犯罪。各共犯只有自己的行为符合了具体犯罪的构成,才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一般共同强奸犯罪对犯罪构成的要求并没有如此严格,它主要强调主观故意。只要有一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其他人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即可构成强奸共犯。况且,刑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量刑并无特别的规定,但对于“轮奸”犯罪却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不能简单地运用“共同犯罪”理论对轮奸犯罪中的完成形态加以分析。

二、不认定轮奸犯罪存在“未遂”情节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众所周知,轮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共同强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被害人身心健康的伤害也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立法把“轮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定刑。但如果将“轮奸”视为普通的共同犯罪,那么只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即使有被告人未得逞,也将构成“轮奸”(既遂),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一般共同强奸犯罪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差别,被告人却将因此受到更为严厉的刑罚,因此,如果不承认“轮奸犯罪”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轻罪重判”的结果,这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相符合。以下通过具体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甲男、乙男共谋强奸丙女,遂于某日傍晚将丙女诱骗至甲男家中,二人以轻微暴力及胁迫手段使丙女就范,丙女遂答应二人轮流去卧室与之发生性关系,于是,甲男先行在卧室与丙女发生性关系,随后甲男出来,乙男进卧室,但因丙女有反抗行为未能与之发生性关系。后案发;

[案例二]丁男预谋强奸丙女,遂于某日傍晚将丙女诱骗至家中以轻微暴力及胁迫手段使丙女就范,并与之发生性关系。事毕后,戊男来找丁男发现此事,遂以让丁男去外面买烟为借口将其支走,在丁男家中强行与丙女发生了性关系。后丙女报案。

上述二案例中,甲男、乙男、丁男、戊男均构成强奸罪是毋庸置疑的,考察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甲男、丁男、戊男的犯罪行为明显要比乙男的犯罪行为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受害人的身心伤害也更严重,但在量刑上,按照前述的两种意见分别处理,结果就大相径庭。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不认定[案例一]中乙男属未遂,则对其和甲男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所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而[案例二]中二被告人也是既遂,对其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如果上述各被告人均没有其他的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乙男所受到的刑罚必然要重于丁男、戊男。实践中很容易使被告人及亲属产生以下想法:强奸不成反而比强奸成的要判的重。出现这种结果,显然不是我国刑法所希望的。但是乙男如能按第二种意见处理,被认定为未遂,则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其所受到的刑罚可能轻于丁男、戊男,而且在比甲男比较时,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判处更轻的刑罚,这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更利于罪犯的改造及预防犯罪。

三、从文义解释角度看,刑法并未要求“轮奸”中各被告人均符合既遂情节。

应当如何来理解《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轮奸情节呢?是否只要认定案件性质属于轮奸则各被告人均属既遂的情节呢?《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条文的具体表述是这样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从该条文的语意上,我们看不出轮奸必须符合两人以上的行为人轮流强奸妇女,且行为人既遂的构成条件。也就是说,在认定被告人构成轮奸情节的同时,并不否认存在未遂情节。

实践中有意见认为:轮奸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只有对独立的犯罪而言,存在犯罪的既遂、未遂等不同的完成形态。轮奸行为是强奸犯罪中的一种加重处罚情节,量刑情节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等形态的问题,因此,轮奸犯罪没有未遂犯。但应当注意,轮奸这一量刑情节是由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先后实施的强奸行为组合而成的,对于各行为人而言,本人的犯罪行为自然存在既遂或未遂的形态问题。这样可以正确地解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

上述观点可按如下表达方式具体地反映在判决中,即被告人犯强奸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处……。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可根据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的身心侵害程度正确量刑,从而做到“不枉不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8日 21: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预防犯罪相关文章
  • 饮酒过多参与轮奸未得逞是否既遂
    饮酒过多参与轮奸未得逞,如果其他参与人员中有人得逞的,则所有参与人员均构成既遂。在共同犯罪中,任何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都是他们共同希望发生的,只要共同实行犯中,有一个犯罪既遂,全体实行犯的犯罪目的都已实现,因此他们都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一、怎么区别共同犯罪中止和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
    2023-06-20
    281人看过
  • 本案李某强奸罪既遂抑或未遂的认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既遂。评析:强奸罪是行为犯,我国刑法对强奸罪既遂标准采用插入说。本案李某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定性没有问题。但犯罪形态上是既遂还是未遂,就本案而言,首先由于被害人蔡某是一个严重痴呆妇女,没有正常的思维,不能进行意思表达。故本案没有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第二,经生物鉴定证明,被害人蔡某阴道检出精斑,并为李某所留。该鉴定表明,李某极有可能对被害人实施了强暴,且构成既遂,除非李某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否认。临床法医学鉴定证明,受检查人蔡某存在外阴粘膜擦伤,属钝性暴力所致,受检查人处女膜未见新鲜破裂。该证据不能确定被害人是否曾经遭到强暴。再次李某三次供述又表明其曾对被害人实施过奸淫,构成未遂,但其第三次供述又构成既遂之可能。
    2023-05-31
    135人看过
  • 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的区别主要是犯罪状态上的不同。强奸既遂是指行为人完全实施了强奸行为;强奸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强奸成功;强奸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强奸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强奸结果发生。犯罪既遂,未遂,中止区别与联系1、概念不同第二十二条,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2、责任不同犯罪既遂一般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中止一般会免于刑事处罚;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3、阶段不同犯罪既遂已经完成犯罪阶段,犯罪中止还没有形成后果,犯罪未遂
    2023-08-03
    237人看过
  • 未遂的共同强奸是否构成轮奸罪?
    轮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妇女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我国刑法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首先,在语义上,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因为强奸是典型的复合行为,既要求有强制行为,又要求有奸淫行为。如果仅有强制行为,没有二人以上的奸淫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轮奸。其次,在立法本意上,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当二人以上轮流奸淫的情形出现,与一人奸淫相比,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才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如果将轮奸扩大解释为共同强奸,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符。最后,由于轮奸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只有主观上有轮奸的故意,且共同实施了强制行为,但没有客观上的轮流奸淫,就不能认为轮奸成立。轮奸的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
    2023-07-03
    332人看过
  • 强奸罪未遂与既遂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强奸罪未遂与既遂的标准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了强调对幼女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强调对强奸幼女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的打击。二、强奸未遂怎么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
    2023-06-26
    305人看过
  • 轮奸犯罪中能否存在未遂与中止形态
    即使共同犯罪人中有人已经中止了犯罪对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共同故意的范围内,应作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规定,正由于强奸罪所固有的特殊性,即部分共犯的中止效力不能及于其他共犯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的成立,缺乏有效性,由于行为人实行行为的不可替代性。而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构成犯罪中止,应以阻止其他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主要条件;帮助犯和教唆犯的中止则从属于实行犯,若遇帮助犯和教唆犯独立于实行犯中止的场合,被告人曾某行为的既遂效力不能及于被告人黄某,故不能构成中止,因此,在同为实行犯的简单共同犯罪中,其自动放弃了只有他才能亲自完成的奸淫行为,虽然他的放弃并不能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奸淫既遂,但因强奸行为所固有
    2023-02-18
    354人看过
  • 强奸一人既遂一人未遂怎么处理
    一人既遂一人未遂的话,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的还需要根据情节来进行确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中,二人实施轮奸,其行为都触犯上述法律规定,既遂的人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未遂的人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刑期应在三年以上。
    2023-06-03
    266人看过
  • 猥䙝和强奸未遂
    有期徒刑
    一、强制猥褒和强奸1、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2、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
    2023-03-06
    171人看过
  • 强奸未遂特征及强奸未遂类型
    强奸未遂特征是强奸犯罪没有得逞,指强奸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强奸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强奸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强奸未遂。强奸未遂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强奸犯罪没有得逞,指强奸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3、强奸犯罪未得逞是
    2023-04-22
    466人看过
  • 教唆有既遂和未遂吗
    教唆犯是有既遂和未遂情形的,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被教唆人犯罪未遂的,教唆犯就会构成犯罪未遂。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3-06-12
    485人看过
  • 强奸醉酒女下属未遂深圳男子获刑,强奸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一、强奸醉酒女下属未遂深圳男子获刑我居然没有穿衣服!发生了什么?一阵嗡嗡嗡嗡吹风机的响声,吵醒了小雪。她从醉酒中迷迷糊糊地醒来,发现自己躺在陌生房间的床上,她努力想要回忆起到底发生了什么。这时,突然走过来一个人,原来是自己的上司、公司的宋总。宋总居然凑过脸来好像要亲她,吓得她赶紧躲开了...回忆像开闸的洪水一般,昨天的事瞬间涌现...小雪是深圳宝安区某公司的文员,昨天快下班时,宋总叫住她,说晚上有客户需要招待,让她一起陪一下。做过公司行政前台的她,是公司的美女,温柔亲和,虽然此后去做文员不做前台接待了,但是分管她的领导、同时也是公司分管业务的宋总,有一些接待应酬还是喜欢叫上她。人在屋檐下,总有推脱不掉的时候,就这样前后参加了三四回应酬,陪吃饭喝酒、结账或者开车,一直倒还正常。这次招待,小雪无奈地答应了。一行人先是吃了特色牛肉火锅,又转场到一KTV唱歌。期间,小雪前后红酒、白酒、啤酒喝了好一
    2023-06-11
    125人看过
  • 强奸未插入算既遂么?
    强奸未插入不算既遂,应当以强奸未遂定罪处罚。强奸罪的认定是以插入说为标准。行为人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一、强奸未满16岁构成强奸罪,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未成年的,会从重处罚。根据《》第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强奸未成年女子会判多少年行为人若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生,是构成强奸罪的,应当对其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
    2023-04-03
    175人看过
  • 怎么算强奸未遂,强奸未遂怎么定刑,强奸未遂如何判刑
    一、怎么算强奸未遂,强奸未遂怎么定刑(一)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犯罪未遂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
    2023-02-25
    213人看过
  • 强奸未遂和强奸那个重
    强奸比强奸未遂重。没有加重事由的情形下,已遂犯肯定比未遂犯罪行严重。因此既然已经定为强奸罪,所以量刑上要比未遂重。强奸未遂依然定性“强奸罪”;强奸未遂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一、强奸未遂的情形有哪一些呢(一)能犯强奸未遂和不能犯强奸未遂。能犯强奸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强奸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二)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二、强奸未遂的情形有哪些?
    2023-02-20
    393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预防犯罪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减少或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包括社会预防和心理预防两个方面,前者从宏观角度出发,后者从微观角度出发。具体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锁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不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外出、遵守交通规则等。这些方法可以有效减... 更多>

    #预防犯罪
    相关咨询
    • 轮奸案中各被告人是否应当划分既遂与未遂, 既遂, 既遂, 既遂的标准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3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参与者根据具体情节来决定量刑幅度,依据刑法中有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在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轮奸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的一个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但对于轮奸案中的各被告人是否应划分强奸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认为轮奸犯罪不
    • 离婚案件中的轮奸未遂如何举证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7
      1、轮奸情节本身没有既、未遂的问题,只有强奸罪的既未遂问题。在刑法中,存在着轮奸中各行为人均未得逞均构成未遂的情形;要理解这种情形,首先要了解“轮奸”的概念:两个以上男子、出于共同的奸淫认识、在同一时间段内、先后对同一妇女或者幼女实施奸淫行为--所以,可能出现,一个强奸未遂、接着另一个依然强奸未遂的轮奸情形。2、虽然刑法中存在这种情形,但毕竟少数,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根据全案证据进行分析。从而展
    • 强奸的未遂和既遂是如何区分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并不是犯罪未遂。
    •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中,即犯,即已遂,即未遂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26
      1、强奸罪的概念。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2、强奸罪的未遂认定。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
    • 共同行为中一个人既遂,一个人未遂是否属于轮奸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06
      在共同强奸中,既遂一人未遂,也属于轮奸。在强奸罪中,轮奸加重了处罚情节。如果两人以上有共同强奸的意图,共同违背妇女意志,试图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和轮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