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如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20:05:54 415 人看过

代位权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要受到限制;债务人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不得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无论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就代位权诉讼作出的判决均对其有影响。即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务人与其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譬如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时效抗辩,均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有些不属于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次债务人也能抗辩,譬如专属债务抗辩、债务数额抗辩等;有些专属于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譬如程序上协议管辖抗辩,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对债权人的效力。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可以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以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一、代位权诉讼能否判决债务人偿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法院就会判决债务人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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