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赤坎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市政道桥/管线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9 18:35:10 14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方可申请: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4)已获得正式的计划、国土批文;5)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6)符合规划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提供的专业主管部门意见;7)征求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8)已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且已委托具有资质和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

二、办理材料

适用于个人的;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适用于企业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图

经最终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市政、绿化及建设过程有关规划修改的批件,验收完毕退还申请人。

1、《湛江建设工程开工规划验线复核记录表》;2、建(构)筑竣工测量成果(含规划验收测量或房屋测量报告)

含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市政、绿化及建设过程有关规划修改的批件,验收完毕退还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和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规划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核发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提出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规划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商务大厦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3楼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湛江市城市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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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9日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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