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恶故意伤害致死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41:36 211 人看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男,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陈村镇村山村委会陈村铺村,系被害人邓凤x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女,195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陈村镇村山村委会陈村铺村,系被害人邓凤x的母亲。

以上两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群英,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龙山镇横山塘仔尾村48号。系附带民事原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亚苏,化名陈家明,男,1973年5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电白县龙山镇瑚塘上牛寮村北片1号。因本案于2007年6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海贵,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福生,绰号陈铁马,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龙山镇瑚塘上牛寮村北片26号。因本案于2007年5月14日被羁押,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6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简志彬,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恶,绰号阿恶,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电白县旦场镇王村下寮村。因本案于2007年5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6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松明,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抗,绰号阿邝、阿抗,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电白县旦场镇王村下寮村。因本案于2007年5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6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令涛,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苏、陈福生、郑恶、郑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7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李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玉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邓群英、诉讼代理人李亮,被告人陈亚苏及其辩护人吴海贵,被告人陈福生及其辩护人简志彬,被告人郑恶及其辩护人肖松明,被告人郑抗及其辩护人胡令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7日至5月9日,被告人陈亚苏、陈福生、郑恶、郑抗及同案人李惠强、阿岭等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68号穗海大厦701房内,因与被害人邓凤x发生毒资纠纷,而将被害人邓凤x捆绑并非法拘禁在该房内。期间,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多殴打被害人邓凤x,并逼其还钱及书写欠条。2007年5月9日14时许,被害人邓凤x伤重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凤x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全身多处软组织严重挫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并由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亚苏、陈福生、郑恶、郑抗无视我国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李xx请求判令被告人陈亚苏、陈福生、郑恶、郑抗赔偿:丧葬费14012.50元,死亡赔偿金101595.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756.18元、交通费共5000元。以上四项合计为149364.28元。

被告人陈亚苏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陈福生、郑恶因为邓凤x骗他们的钱而将邓凤x捆绑在穗海大厦并殴打他。其辩护人辩护指出:

1、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认定陈亚苏是殴打被害人致死的人;

2、本案的起因是因为被害人邓凤x欠陈福生钱,同案人陈福生是组织者,被告人陈亚苏在共同犯罪中起要作用,是从犯;

3、被害人邓凤x对案件的引发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4、陈亚苏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情节,应该对被告人陈亚苏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福生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因邓凤x骗了陈亚苏的钱而将邓凤x捆绑起来并要他换钱。其辩护人辩护指出:1、被害人邓凤x对案件的引发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陈福生是受同案人纠合参与犯罪,在案发现场负责看管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要作用,是从犯;3、陈福生在看管被害人邓凤x时有给邓凤x松绑,让其吃饭,并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4、陈福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检举同案人的立功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陈福生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恶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其在案发现场只是轻轻推被害人,没有殴打被害人,其弟弟郑抗也是轻轻推被害人。其辩护人辩护指出:1、本案的起因与被告人郑恶没有关系,在郑恶带案发现场前,被害人已经被捆绑;2、郑恶只打了被害人一拳,对被害人被伤害致死起要作用,是从犯。应该对被告人郑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抗辩解称其只在2007年5月8日晚上11点到过案发现场,其在现场只是轻轻拍被害人背部。其辩护人辩护指出:本案的案发原因与被告人郑抗无关,郑抗只去了案发现场一,时间比较短,只用手打了被害人一下,郑抗灾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7日至5月9日,因被告人陈亚苏、陈福生与被害人邓凤x有毒资纠纷,被告人陈亚苏伙同被告人陈福生,并纠合被告人郑恶、郑抗及同案人李惠强,阿岭(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邓凤x捆绑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68号穗海大厦701房内,期间,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多殴打被害人邓凤x,并逼其还钱及书写欠条。2007年5月9日14时许,被害人邓凤x伤重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凤x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全身多处软组织严重挫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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