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工作,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责分工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随军随队前已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出手续;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再就业并参加当地养老、医疗保险后,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接收其社会保险关系,并做好个人账户续记工作。
(二)军队政治机关会同后勤机关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审批、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格认定。
(三)军队后勤机关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发放;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记载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接收地方转入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续记工作;经办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负责基本生活补贴及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
二、个人账户转移
(一)由地方转入军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军队正师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申请表》,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原参保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到职工配偶所在部队的后勤机关。
(二)由军队转入地方。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再就业并参加地方养老、医疗保险的,军队后勤机关应按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将其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在地方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在军队内部转移。调出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干部部门或军务部门出具的军人调动通知,按规定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的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四)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之间转移。调出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干部部门或军务部门出具的军人调动通知,将未就业随军配偶的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入调入单位。
三、失业登记和就业扶持
(一)军人随军配偶未就业的,军人所在单位干部部门应将其情况以公函形式及时送达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与本人联系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为其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在时间安排、培训次数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二)军人随军未就业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优惠政策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号)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驻浙部队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军人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执行国家、军队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认真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随军配偶的切身利益,促进部队建设,确保社会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
浙江省军区后勤部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
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新劳动者产假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19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和地方规定的30天共计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正常分娩时,分娩后90天以上(包括分娩前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时,按照正常分娩处理(3)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7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人口安置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
浙江省军人优待房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06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二十八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凭有效证件和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享受下列住房优待: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二)其家庭住房困难,申请廉租住房的,应当按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规定优先予以解决;居住公房且依靠抚恤补助金生活的,其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优待; (三)家居农村,无力解决住房困难的,
-
浙江省省人民政府产假规定多少天?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26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
-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产假的规定重庆在线咨询 2023-10-02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