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赁合同优先履行义务的情况存在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11:33:10 327 人看过

一、民法典租赁合同优先履行义务的情况存在吗?

不存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属于同时进行履行的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租赁双方需要同时履行合同的义务,承担相关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如何行使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相进行负责相关的债务。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先进行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个合同进行互相负责债务,在履行上有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此为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大区别。“先后顺序”是依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交易的习惯来确定相关的先后顺序。然而只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进行履行的,后履行的一为当事人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此为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辩,是在不终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可降低成本。

4、须为先进行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若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不可能被履行了,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已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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