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一、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1、权利性质不同
(1)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
(2)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2、权利内容的不同
(1)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
(2)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3、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1)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4、继承方面的区别
(1)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2)而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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