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医院门诊与药房脱离的改革。可将医院门诊药房从医院脱离出来,成为新的药品零售企业;也可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由现有药品经营企业对脱离的药房进行重组,或采取特许加盟的方式,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经营。脱离医院的门诊药房与药品零售企业重组应坚持市场化的原则。要采取资产出售、租赁等方式,使门诊药房脱离后,在利益上与医院彻底脱钩。药房脱离后人员安排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门诊药房脱离前,已退、离休人员人事关系留在医院,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相应待遇。在职人员转入新组建药品零售企业,作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划转前的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后组建的药品零售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范围。试点城市门诊药房脱离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允许探索以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为原则的其他改革形式。
2、推进医院内部的改革。要围绕减少不合理开支,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医院内部改革的力度。全面推行聘用制,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医院运转的效率;改革内部分配制度,提高技术骨干人员待遇,实行优劳优得、多劳多得,充分调动广大医护人员的积极性;推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创造条件逐步把后勤部门从医院中脱离,组建后勤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面向多家医院和社会的法人实体,降低医院后勤服务成本;加强医院的财务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并实施疾病诊疗指南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3、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费用支出的监管。逐步把所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加强监管,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医药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权,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零售环节的竞争。改进和完善定点协议的内容与措施,规范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行为,确保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供应和质量安全。要对定点零售药店和不同类别定点医院提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要求,控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的使用,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费用负担。健全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监管体系,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和质量实行随机监督并定期考核,对违规者要实行告诫、警告、停止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制度,切实加强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内容、处方行为和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医疗保险查询计算机互联网络,确保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都能按规定支付。
4、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落实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扩大集中招标采购面,所有定点医院的住院用药中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除特殊管理的外,原则上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非目录内药品销售额的50%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规范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减少招标次数,制止乱收费,降低采购成本。根据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的实际,探索与改革相适应的集中招标采购方式,完善集中招标采购办法。
5、完善医院补偿办法。研究确定试点医院补偿水平的原则和办法,规范医院收入与支出的项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重点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包括提高诊疗费、挂号费、床位费、手术费等,增加医院医疗服务收入。试点医院出售或招标出租原门诊药房固定资产的收入用于对医院的补偿。实行规范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后,医院住院药店因减少购药成本而增加的结余,用于对医院的补偿。医院通过内部改革,消化一部分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后收入减少造成的收支缺口。试点医院门诊药店脱离后组建的药品零售企业上缴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在试点期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医院的补助,具体数额根据门诊药房脱离前药品收支情况和相关税收制度进行核定。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在认真测算试点医院财务收支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对医院的补助金额,5年不变,由财政部门按时直接向医院拨付。对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可适当给予照顾。确有特殊困难的地方,由中央财政在安排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
6、整合药品经营企业和医院资源。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药品经营企业。可将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基层药品配送中心,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整合药品零售企业要保证患者购药的方便、及时。在区域卫生规划原则指导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政府举办的医院进行重组,政府集中力量办好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的若干非营利性医院,同时,创造条件由社会力量进行其它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
7、改进和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继续发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控制药品虚高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对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及时核定零售价格的办法,强化集中招标采购对降低药品价格的作用。建立并完善药品价格的监测体系,对于不正常招投标价格行为实施必要的干预。结合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需要,建立药品价格公示、查询制度,增加药品价格透明度,加强对药品零售价格的监管,既要通过价格调控手段抑制药品和医疗服务虚高价格,也要通过价格监管手段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加大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纠正、查处不合理和违规医疗收费行为。
参见:《关于印发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2]1168号)
执行日期:200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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