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规定的招标方式(公开、邀请)、招标组织形式(委托代理招标、自行招标)进行招标;
2、严格招标文件编制、评审、审查,招标文件发出后,对自己发现的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出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并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决定是否需要延长投标时间、修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同时要在招标文件或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及时回答招标文件收受人在投标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同样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决定是否需要延长投标时间、修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
3、如果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如果设有标底,标底应予保密,但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
4、投标文件收受并填写投标文件记录表。但是投标未按规定密封的,或投标迟到的都应予以拒收;
5、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举行开标。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6、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含招标代理公司人员)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招标人代表总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一)。
7、评标委员会一般应推荐1到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8、然后进行公示。
9、只有当排序第一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或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才能选排名第二的人为中标人。
10、合同签订及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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