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央行发布新闻称,11月4日央行与证监会下发《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称沪港通)试点资金流动。
《通知》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所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港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和其境内开户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
《通知》规定,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汇入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收取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需要融入的资金,以及因偿还该融资所汇入的本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支付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汇出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支付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所融入资金的本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在香港的银行开立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某某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港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某某公司或其分公司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收取港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汇入港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汇出港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支付结算参与人港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某某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境内开户银行应当分别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资金收付信息,并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
某某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报送沪港通相关资金信息,包括账户资金收付和账户融资信息等。
某某公司开立、关闭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的,应当在30日内将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备案。
某某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及办理资金划转,并会同开户银行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有效防控资金结算风险。
-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295人看过
-
沪港通第三日继续遇冷证监会更正港股通交易费用
242人看过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286人看过
-
互联网银行关联交易风险
309人看过
-
股票市场交易规则
443人看过
-
投资者需了解沪港市场交易制度差异
183人看过
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更多>
-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1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1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实施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
-
-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条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二)未提供与软件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载方式;(三)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软件卸载后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