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故事猜到了开头,却无法猜到结尾——对于这句话,诺米多餐饮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恐怕深有体会。
原本希望通过股权众筹模式为新店开业筹集资金的诺米多,最终融资不成,与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对簿公堂,成就了股权众筹第一案,有望为股权众筹行业明晰众多规则、带来深远影响——这恐怕是诺米多万万没想到的结局。
8月20日下午,人人投与诺米多因股权众筹项目失败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案,因关联股权众筹4个字而备受关注。
众筹融资失败引发诉讼
据了解,今年1月,诺米多在人人投平台上开展金额为88万元的众筹融资,最终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的股权融资。
这本将成为又一起融资成功的案例。但在诺米多对餐厅进行装修的期间,人人投平台及相关投资人得知信息,认为诺米多承租房屋存在违建、租金过高等问题,且认为诺米多未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为
避免投资人投资风险过大,人人投与诺米多解除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解散了项目,拒绝向诺米多餐饮公司支付众筹款项,并将款项和利息还给了投资人。
此后,人人投将诺米多告上法庭,认为诺米多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的情况,严重影响投资人的利益,违反了众筹协议,也违反了与人人投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委托费及违约金。
而诺米多在融资失败后,反诉人人投认为人人投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众筹款项,且人人投平台的实际身份应为居间人而非受托人,在居间交易失败的情况下不应当收取任何费用;人人投聚集86位投资人的做法,违反了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上限,这种众筹模式的合法性存疑;双方解除合同后人人投应当赔偿诺米多的相应损失。
本案在8月20日并未当庭宣判,而众多业界人士也期待着法院的审理、判决能够给这个规则仍待完善的行业指明方向。
受托人和居间人大不同
跳出这起案件本身,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可以发现其中的很多问题,与股权众筹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紧密相连,是整个行业将会面临的共性问题。
股权众筹平台在面临诉讼案件时,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身份如何确认。
以本案为例,人人投起诉诺米多是以委托合同提起诉讼,而诺米多反诉人人投则是以居间合同提出反诉;海淀法院认为以上述两种案由来准确定性股权众筹交易并不一定周延,所以目前将该案暂定为其他合同纠纷,待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在裁判时再予以确定。
股权众筹平台与融资人之间存续的是委托合同还是居间合同,决定了股权众筹平台是受托人还是居间人的身份,将影响到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直接的一点便是,如果股权众筹平台的身份是居间人的话,在股权众筹融资项目失败的情况下,如无特殊约定,股权众筹平台无权要求融资人支付报酬。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网贷315首席学术顾问邓建鹏认为,一般意义上而言,股权众筹平台的身份,应当理解为融资项目的居间人;至于融资项目失败的情况下股权众筹平台能否获得报酬,邓建鹏表示,关键是要看股权众筹平台对于收费规则的具体约定,若从一般公平原则角度,作为居间方,未最终完成居间服务则不应当收费。
股权架构创新有待考验
本案中提出的另一大焦点问题,便是股权众筹项目如何面对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有限合伙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上限的规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人投表示,股权众筹行业作为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很多模式和流程都是摸着石头过河,遇到问题,完全可以合法合规地解决。
人人投提出了一种股权架构方案来规避这一问题:可以让融资方和一部分出资人(40人)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然后由这个已经成立的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剩余的46位出资人再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形成合伙企业嵌套的模式。
对于这样的解决方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认为,这种做法明显有规避法律的嫌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值得继续关注。
邓建鹏对此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这种方案虽然操作上可行,但如何在不同的合伙企业之间,来约定实际上为同一家合伙企业股东间的权益,将非常考验这种创新的效果。
除此以外,另一种方式是股份代持,即其中一些股东代持另一些股东的份额,被代持者成为隐名股东。但这也可能存在事后出现利益纠纷时,难以保障股东权益能及时获得法律保护的问题。邓建鹏说。
邓建鹏指出,法院受理本案,意味着股权众筹从原来的概念、监管层的默许,到实践层面逐渐得到认可。案件中隐含的关于股权众筹行业共性问题的解决,将考验立法者、司法官员、从业人员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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