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第一案焦点:平台是受托人还是居间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8:25:39 100 人看过

很多故事猜到了开头,却无法猜到结尾——对于这句话,诺米多餐饮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恐怕深有体会。

原本希望通过股权众筹模式为新店开业筹集资金的诺米多,最终融资不成,与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对簿公堂,成就了股权众筹第一案,有望为股权众筹行业明晰众多规则、带来深远影响——这恐怕是诺米多万万没想到的结局。

8月20日下午,人人投与诺米多因股权众筹项目失败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案,因关联股权众筹4个字而备受关注。

众筹融资失败引发诉讼

据了解,今年1月,诺米多在人人投平台上开展金额为88万元的众筹融资,最终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的股权融资。

这本将成为又一起融资成功的案例。但在诺米多对餐厅进行装修的期间,人人投平台及相关投资人得知信息,认为诺米多承租房屋存在违建、租金过高等问题,且认为诺米多未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为

避免投资人投资风险过大,人人投与诺米多解除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解散了项目,拒绝向诺米多餐饮公司支付众筹款项,并将款项和利息还给了投资人。

此后,人人投将诺米多告上法庭,认为诺米多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的情况,严重影响投资人的利益,违反了众筹协议,也违反了与人人投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委托费及违约金。

而诺米多在融资失败后,反诉人人投认为人人投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众筹款项,且人人投平台的实际身份应为居间人而非受托人,在居间交易失败的情况下不应当收取任何费用;人人投聚集86位投资人的做法,违反了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上限,这种众筹模式的合法性存疑;双方解除合同后人人投应当赔偿诺米多的相应损失。

本案在8月20日并未当庭宣判,而众多业界人士也期待着法院的审理、判决能够给这个规则仍待完善的行业指明方向。

受托人和居间人大不同

跳出这起案件本身,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可以发现其中的很多问题,与股权众筹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紧密相连,是整个行业将会面临的共性问题。

股权众筹平台在面临诉讼案件时,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身份如何确认。

以本案为例,人人投起诉诺米多是以委托合同提起诉讼,而诺米多反诉人人投则是以居间合同提出反诉;海淀法院认为以上述两种案由来准确定性股权众筹交易并不一定周延,所以目前将该案暂定为其他合同纠纷,待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在裁判时再予以确定。

股权众筹平台与融资人之间存续的是委托合同还是居间合同,决定了股权众筹平台是受托人还是居间人的身份,将影响到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直接的一点便是,如果股权众筹平台的身份是居间人的话,在股权众筹融资项目失败的情况下,如无特殊约定,股权众筹平台无权要求融资人支付报酬。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网贷315首席学术顾问邓建鹏认为,一般意义上而言,股权众筹平台的身份,应当理解为融资项目的居间人;至于融资项目失败的情况下股权众筹平台能否获得报酬,邓建鹏表示,关键是要看股权众筹平台对于收费规则的具体约定,若从一般公平原则角度,作为居间方,未最终完成居间服务则不应当收费。

股权架构创新有待考验

本案中提出的另一大焦点问题,便是股权众筹项目如何面对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有限合伙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上限的规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人投表示,股权众筹行业作为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很多模式和流程都是摸着石头过河,遇到问题,完全可以合法合规地解决。

人人投提出了一种股权架构方案来规避这一问题:可以让融资方和一部分出资人(40人)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然后由这个已经成立的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剩余的46位出资人再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形成合伙企业嵌套的模式。

对于这样的解决方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认为,这种做法明显有规避法律的嫌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值得继续关注。

邓建鹏对此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这种方案虽然操作上可行,但如何在不同的合伙企业之间,来约定实际上为同一家合伙企业股东间的权益,将非常考验这种创新的效果。

除此以外,另一种方式是股份代持,即其中一些股东代持另一些股东的份额,被代持者成为隐名股东。但这也可能存在事后出现利益纠纷时,难以保障股东权益能及时获得法律保护的问题。邓建鹏说。

邓建鹏指出,法院受理本案,意味着股权众筹从原来的概念、监管层的默许,到实践层面逐渐得到认可。案件中隐含的关于股权众筹行业共性问题的解决,将考验立法者、司法官员、从业人员的智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3: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众筹相关文章
  • 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遵守的规则有哪些
    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遵守主要规则(一)股权众筹不得向社会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当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参与其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警示风险底线,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三)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投资者可以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取约定的融资项目信息,不得出现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披露。相关内容: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1、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2023-06-13
    67人看过
  • 股权众筹慢一慢:国内首例众筹纠纷案解析
    股权众筹2011年进入业内人士国,2013年国内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美微淘宝售卖股权,去年迎来大发展元年。2015年股权众筹进入爆发式发展阶段。本案中的网站作为众多股权众筹平台之一,近两年来发展速度快的邪乎。但是目前股权众筹行业还未出台正式的法律法规,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关于如何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如何防范项目方的道德风险,这起股权众筹纠纷案的出现将引起行业内部深沉的思考。根据本案分析,股权众筹发展快不是好事。唯利模式必将失败目前很多股权众筹平台采用抽取融资额提成的方式盈利,即佣金模式。这决定了平台本身有很大的动机去帮助项目方成功融资,却容易忽略投前的项目审核和投后管理。正是这种利益驱动,让不能融资、不需要融资、融资额需求少的项目纷纷上线众筹,而且融资额超过了需求。所以佣金模式就把融资项目夸大了。另外本案中的股权众筹网站正在自筹,这是不符合投资行为基本规则的,是唯利表
    2023-06-09
    368人看过
  • 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定向私募为何这么火
    互联网股权众筹,自2011年进入中国,经过4年的沉淀之后,在2015年走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股权众筹,以互联网形式改变了传统的融资模式,“高效率、低成本”为特色的直接融资形式打破了传统间接融资的弊端,为中国数千万的中小微创企业提供了除债权融资模式以外更适合的股权融资模式,开创了一种更便捷、更快速、更低廉的资本输入和资源整合手段。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强自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多次强调进行股权众筹尝试,2015年3月又将“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补入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9月,再次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以“四众”促“两创”,即“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电视台新闻联播也多次以专题形式普及股权众筹,可以说股权众筹正成为中国新一轮经济增长的顶层设计。相对应的是,国内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也进入了发展红红火火的时代,从2014年底股权众筹平台只有30几家,到现在已经超过3
    2023-04-29
    476人看过
  • 股权众筹平台应向证券业协会报告哪些情况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1)备案事项发生变化;(2)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服务;(3)股权众筹平台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原因(4)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股权众筹平台因非法经营被提起公诉,包括涉嫌违反国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等法律法规,融资或投资(6)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被起诉,包括:虚假担保、虚假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7)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证券、保险、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外商品、金融或投资(8)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5-07
    445人看过
  • 股权众筹是否适合一般家庭呢?
    资本市场,从早期私募(种子,天使,Ventre)到IPO公募,二级市场,有两个必须遵循的规律:1、投资回报和风险匹配;2、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必须和风险匹配。第一个,比较容易理解,是近代金融理论的基础。早期项目,风险巨大,回报也高。第二个,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必须匹配。早期的项目不仅要求有风险承受能力,口袋深,而且需要投资人有更强的判断能力,这是少数人的游戏。众筹的时候,往往把金额降低到单个普通投资人可以接受的程度,给人低风险高回报的误解。额度低难道就等于风险低吗?投资人的承受能力不仅仅和额度有关,也和可支配财富有关。1,2万元对天使投资人来说很少,但是对于一个普通家庭呢?降低额度,降低的是准入的门槛,并没有降低项目的风险!另外的误解是多数人忽视了因为早期项目的高风险,往往是需要在一个领域多次投资才能获得回报,国内多数的天使投资人,十个项目里有一两个到下一轮已经是不错了。如果你觉得投
    2023-03-08
    411人看过
  • 股权众筹平台有哪些情形要报告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6-13
    188人看过
  • 会曾数度调研股权众筹平台,但相关的法规却一拖再拖
    中国XX大学杨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股权众筹在国内属新兴事物,在发展初期即进行规范,不利于行业的创新与发展;二是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多种多样,涉及服务对象的差别,在设定投资者准入门槛等方面不太容易统一规范。另据媒体了解,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证券法》正在修订之中,涉及股权众筹的政策会有一定程度的松梆。具体来说,就是对于利用互联网方式为中小企业等创业者募集资金的情形给予一定的豁免。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此外,非公开发行证券不能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针对小微企业或创业企业融资的,
    2023-06-06
    374人看过
  • 股权众筹行业的八大痛点
    1.优质项目太少这个痛点估计会永远存在,因为考虑到项目未来的成长性、想象空间、退出方式等,很多天使投资对创业项目的投资率不会超过5%,不少天使VC基金更是百里挑一(100个项目里投1个),而留给普通投资者众筹的优质项目更是少之又少。2.定价估值难这个痛点估计也是会永远存在,股权投资是一门科学+艺术的活动,尤其是股权估值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资深风险投资人带领团队专门研究了十几种估值方法之后,得出结论是拍脑袋法最为靠谱——当然,拍脑袋也需要建立在足够的行业经验及一定的数据基础上的。对于二级市场,可以通过高频的交易来确定有效价格,同时有专业的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但是对于一级市场的股权投资,没有依据,没有人说得清楚。3.项目展示与宣传项目展示环节直接决定了投资人是否能够产生认购意向,现行国内的众筹平台对项目展示环节重视度不够,但Cowdcbe则不同,它专门特别设置了问答环节,比如项目发起人在项
    2023-03-01
    121人看过
  • P2P、众筹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辩护要点
    (一)社会公众的界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特征,也是区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主要标准之一。社会公众在当前关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中或表述为社会不特定对象,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自然人或单位,可以从两方面理解:1、出资者与集资者之间没有关系;2、出资者随时可能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排除了亲友及单位内部为社会公众的范围。(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集资诈骗罪)一是借助行为人的供述、出资人等的证人证言加以证明;二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来推定其主观心理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推定的方式列举了七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
    2023-04-22
    377人看过
  • 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有哪些?
    一、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一)成交费无论是捐赠型、股权型或是回报型,几乎每一个众筹网站都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成交费,这个费用通常为3%至10%,有时甚至高达30%。这实际是一种众筹发起人跟投资者的互利安排,只有项目成功时才需要交费;如果项目失败且没有钱转手,通常情况下以抵押金或投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成交费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最终筹集了数十万美元,那么成交费也将上涨。因此,这一点应该列入项目和项目预算计划中。(二)会员费这种收费方式不常见,但一些众筹网站也提供了“会员”或“认购”服务。比如每月只要支付若干美元,就可以创建任意多的项目。这笔费用是固定的,即便项目非常成功,众筹平台也不会从项目中抽取资金。(三)股权有些股权众筹平台不止要交成交费,还要你业务或公司的实际股权。这就不只是募集资金的百分之几,还有贵公司的未来期权收益,这种收费方式类似于投资者的投资。(四)广告和促销升级除了提供给
    2023-04-13
    284人看过
  • 对方是受托人还是委托人
    若自己是委托他人替自己的工作的,那么受托人就是别人。若自己是接受委托并处理事务的,那么受托人就是自己。受托人与委托人是对应的关系,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确定。受托人给予委托合同获得委托人的授权,能够代为处理委托人的相关事项,并且受托人的处理结果对于委托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受托人超越权限处理事务的,委托人可以不对处理结果负责。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否赔偿受托,赔偿,委托人,委托,损失,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否赔偿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由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承担责
    2023-08-04
    87人看过
  • 股权众筹融资的优缺点分析
    股权众筹属于一种风险投资的补充,其风险体现在:1、可能违反我国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2、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而触犯刑法。3、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可能导致相关人权益受损。还可能存在股权架构风险、投资人非理性风险、资金监管风险、公司管理风险股权众筹融资打官司好赢吗股权众筹融资打官司好赢吗?不一定。如果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充分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就有赢得希望。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1.投资人无法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网传中正在筹备中的《对股权众筹平台指导意见》规定,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个,单个股东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5万元,整体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内。现实中投资者多是通过股权众筹平台,由股权众筹平台委托持股。2.投资
    2023-07-12
    184人看过
  • “民间股王”告网站侵权案一审:网帖是否构成诽谤成焦点
    民间股王变成了民间股亡,还说自己完全就是个骗子。在国内一家财经证券网站上发现了海量抨击自己的帖子后,章某一定要讨个说法。3日14点30分,此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章某要求网站删帖并在各大网站、新闻媒体、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声明赔礼道歉,时间为一个月,并将保留对该网站侵犯其名誉权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偿权。对原告的要求,被告某财经证券网站的代理人表示,网上发帖是网民通过网络进行正常舆论监督和批评的行为,并不构成原告所说的侵权。原告网站拒删侮辱诽谤帖子2008年2月至7月间,章某发现不断有人在被告网站发表侮辱、诽谤他的帖子。其间,应原告的要求,网站删除了部分帖子。同年10月至12月,章某又从网站上发现侮辱、诽谤他的帖子,多次与网站交涉,但网站均以不涉及人身攻击为由拒绝删帖。后又以删帖需要费用为由向章某发来公司服务项目报价表,要求原告参加其舆情监控项目,每季度交费
    2023-06-07
    198人看过
  • 股权众筹管理办法是什么?
    股权众筹管理办法是什么?第一条【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第五条
    2023-05-02
    419人看过
换一批
#互联网金融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众筹
    词条

    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 更多>

    #众筹
    相关咨询
    • 现在的股权众筹平台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3-12-13
      股权众筹平台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2014年5月,证监会明确了对于众筹的监管,并出台监管意见稿。
    • 股权众筹平台设立的法律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23
      股权众筹平台设立的法律规定如下: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
    • 股权众筹平台需要怎样处理的呢?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3-26
      众筹平台一般会承诺在筹资人筹资失败后,确保资金返还给出资人,这一承诺是建立在第三方银行托管或者“投付宝”类似产品基础上。但众筹平台一般都不会规定筹资人筹资成功但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时,对出资人是否返还出资。当筹资人筹资成功而却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的回报时,既没有对筹资人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出资人权益的救济机制,众筹平台对出资人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
    • 什么是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有哪些风险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10
      一、什么是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向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模式,并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它具有门槛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依靠大众的力量、对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的特点。股权众筹在中国来说,属于一种风险投资补充。投资者以金钱形式投入到项目中,根据投资者的出资额比例占据企业的股份,待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这样以来,解决了小型项目找不到资金的难题,同时也促进社会经济良好循环
    • 股权众筹是什么意思, 股权众筹跟一般的股权投资最大的区别是是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02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股权众筹跟一般的股权投资最大的区别是,两者的侧重点完全不同。我们股权众筹做的是一个平台,说简单一点,就是能够在一个开放的、基于互联网的平台上,让更多的投资人参与到投资创业企业的过程中来。我们原始会能够让更多的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