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故意杀人判处死缓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3 14:01:40 359 人看过

其实故意杀人不仅会判死缓,在很多情况下还会判处有期徒刑。因为故意杀人罪里面不仅要考虑他犯案的手法,后果还要这种考虑他的动机,例如有的是不堪忍受对方长期的暴力所致,有的是因为一时激愤,还有犯案人对事物的认识受限制等等,这些人都罪不至死。

一、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野蛮程度,直接说明罪行的轻重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杀人、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罪行的轻重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罪行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罪行的轻重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一般来说,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罪行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罪行的轻重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是因为奸情杀人,其所反映的可谴责性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可能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是特定的再犯,则属于法定情节。

二、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多长时间

犯罪行为人如果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则成立寻衅滋事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罪行为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最多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所谓的寻衅滋事包括毫无理由的殴打他人,通过暴力手段恐吓侮辱他人,在街道商场等公共场合闹事,严重干扰公共秩序等等。构成寻衅滋事案件的一般以三个月拘役作为量刑的起点,根据寻衅滋事案件的性质恶劣在量刑起点上根据具体情况逐渐增加,具体情况可根据其寻衅滋事的次数、造成的案件后果是否严重、是否侵占或者对公共财物造成损害以及是否侵占损毁别人的私人财产等。寻衅滋事案件可以根据以上具体情况最高可以增加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即寻衅滋事案件最高可以判处十年的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案件不是打架斗殴案件,首先两种案件的犯罪的主体是有区别的,对于前者来说,寻衅滋事案件的主体一般可以是指个人个体,只要犯案人员构成了寻衅滋事案件就认定其构成犯案条件,而后者的犯罪主体一般认为是聚众犯案,一般犯案人数在三人及三人以上。其次,两者的量刑定罪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前者主要是对公共秩序、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混乱,而后者一般是打架斗殴案件导致他人受到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一般是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故意伤人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定罪量刑的。

三、十一年前杀死人现在判多少年

十一年前杀死人现在判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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