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是个开放的世界,人员的流动极其频繁,相应本国人领域外犯罪或者外国人领域内犯罪的情况又大量出现。这就实际上引发了一个问题:如果某一个人在领域外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实际执行,之后又在本国领域内再次犯罪的,前后两罪是否可以结合而构成累犯呢?这就是本文涉及的第一个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的通说认为,中国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在我国的有罪判决和刑罚执行。因而在外国受过刑罚的人,不等于曾受我国的有罪判决和刑罚执行,所以前罪如果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并实际执行的,之后又在法定期限内在我国犯罪的,不能与后罪一起而构成累犯。[1]基本理由是:外国法院之裁定对于本国并无判力,不足为累犯加重之基础。[2]因而外国法院的审判,不认为是成立累犯的前提条件。有的学者因而还提出了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凡是受刑人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经外国法院审判并执行刑罚,其罪依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进入我国境内又犯罪的,应该不承认外国法院审判效力,国外之前罪与国内之后罪并合审理。[3]
德国的立法例也是采取和我国通说相同的主张。德国刑法典第48条规定:行为人以前至少两次在本法效力范围内因故意犯罪受刑罚处罚的,且因一次或者数次犯罪被判处三个月以上自由刑,现在又故意犯罪属于累犯。换言之,上述法条意味着除根据本国法律所裁决的犯罪以外,在其他国法律效力之下所被判处之前罪,不能与发生于本国之后罪一起而构成累犯。[4]
根据现行刑法第10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即是说,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采取消极承认。我国一般不承认外国裁判的效力,且一般只有在民事诉讼中对民事判决有承认国外判决的做法,因而在国外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实际执行,而后又在国内犯罪并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构成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累犯。但这种规定是否科学呢?笔者认为,刑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难以在法理上做出合理的解释。同样,笔者认为通说(学界称之为否定说)过于武断,因此不可取。国内也有学者批驳这一观点而提出了与通说相对的肯定说和折衷说。
肯定说认为,如果对国外的刑事判决采取积极承认的做法,则无疑应宣告为累犯。我国采取的是消极承认,尽管如此,仍应认定为累犯。因为消极承认的前提是考虑到行为人在外国受到刑罚处罚的事实,而免除或者减轻刑罚;同样,当行为人于我国再犯新罪时,我国法院也应该考虑行为人在外国受到刑罚处罚的事实,如果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条件,就应以累犯论处。这与消极承认是完全统一的,而不是矛盾的。[5]笔者认为,肯定说把国外的判决不加选择地一律予以承认,有可能会破坏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且会造成跟我国刑法规定的管辖权基本原则相冲突。
相比肯定说过于笼统,否定说过于武断而言,笔者认为,折衷说还是比较可取的,但是折衷说又显得过于宽泛了,折衷说认为只要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作为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这明显是超出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消极承认范畴。因为我国和外国的累犯构成要件在罪次和罪质上都不大相同,而且即使相同,对同一罪的处罚也是不尽统一的,这样就会造成认定的困难而给我国刑事审判实践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对折衷说作出一定的限制,不能凡是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可以作为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而应该结合我国刑法第9条作出规定,使累犯在涉及到外法域时有一个共同的标准,而不至于盲目。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对那些国际犯罪的犯罪人在经过外国审判并实际执行刑罚的,而后又在我国触犯有期徒刑以上罪的,可以构成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累犯。因为目前我国签订的有关国际犯罪的条约,其中规定的都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和人类安全的犯罪,如果对这些犯罪人在经过前次刑罚处罚后在我国又再次在一定的时期内犯罪不以累犯论处,将达不到刑法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且也是与我国累犯的设置初衷相违背的。所以笔者认为,可以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规定对那些我国刑法第9条中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的犯罪人,在经过国外判决并执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过后一定时间内又在我国犯罪并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构成累犯。
折衷说则认为,犯罪分子曾在国外故意犯罪的,一般不能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累犯的条件而对其从重处罚。但如果在国外故意犯罪,经我国法院审理并判处刑罚的,仍可作为累犯的条件。[6]持折衷说的学者较多,有的对此还作了进一步深入的分析,认为对此问题要分别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其一,如果行为人在国外实施的行为,并未触犯我国刑法,那么,即使受到外国司法机关的审判并执行了刑罚,也不能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其二,如果行为人受外国司法机关审判并执行刑罚之罪,依照我国刑法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我们可以承认其已受刑罚执行,也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再次进行处理。如果承认外国司法机关所作判决的效力,且执行的刑罚也是有期徒刑以上,便可作为累犯构成的前提条件,该罪犯在一定时间内回到我国实施一定之罪的,便可以构成累犯。如果我们不承认外国司法机关判决的效力,而是待犯罪人回国后又进行了处理,那么,即使外国司法机关所作的判决是有期徒刑以上并且已执行,也不能成为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犯罪人经过外国司法机关判决并执行刑罚后,无论何时回到我国,也无论犯什么样的罪,均谈不上构成累犯的问题。
-
域名抢注是否涉及侵权问题
178人看过
-
涉外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3人看过
-
法人的涉外破产问题
386人看过
-
收养问题处理中涉及不到犯罪的问题
282人看过
-
累犯缓刑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其解读
377人看过
-
涉及法院的失信问题
182人看过
累犯是指曾经受过相应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限内,又因为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其中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5年内再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为一般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再犯该特定罪的犯罪分子又... 更多>
-
域名刑事责任规定涉及到侵犯商标权的问题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28域名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视情节的轻重决定,一般情况下采取罚款的形式手段,如果情节比较严重者,处以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加以罚款。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
-
诉讼,涉及问题,不涉及财产问题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2孩子不满两周岁一般归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上要综合考虑双方有无稳定的收入、孩子的性别、教育环境和居住环境等因素,孩子达到八周岁还可征求孩子的意见。
-
涉外委托商标侵权涉及怎样的法律问题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2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
-
涉及边界区域纠纷的宅基地纠纷问题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21宅基地边界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处理,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处理决定、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请问收养问题处理中涉及不到犯罪的问题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14(一)离婚案件涉及事实收养子女,发现事实送养人的,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处理。(二)抚养、收养、抚养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问题时,发现事实送养人的,应当加入案件当事人,依法处理事实收养问题。(三)赡养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子女时,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者没有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被事实收养人确实是事实收养人抚养成人的,应当确认其收养关系和被事实收养人对事实收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