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外法域的累犯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21:36 116 人看过

当今世界是个开放的世界,人员的流动极其频繁,相应本国人领域外犯罪或者外国人领域内犯罪的情况又大量出现。这就实际上引发了一个问题:如果某一个人在领域外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实际执行,之后又在本国领域内再次犯罪的,前后两罪是否可以结合而构成累犯呢?这就是本文涉及的第一个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的通说认为,中国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在我国的有罪判决和刑罚执行。因而在外国受过刑罚的人,不等于曾受我国的有罪判决和刑罚执行,所以前罪如果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并实际执行的,之后又在法定期限内在我国犯罪的,不能与后罪一起而构成累犯。[1]基本理由是:外国法院之裁定对于本国并无判力,不足为累犯加重之基础。[2]因而外国法院的审判,不认为是成立累犯的前提条件。有的学者因而还提出了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凡是受刑人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经外国法院审判并执行刑罚,其罪依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进入我国境内又犯罪的,应该不承认外国法院审判效力,国外之前罪与国内之后罪并合审理。[3]

德国的立法例也是采取和我国通说相同的主张。德国刑法典第48条规定:行为人以前至少两次在本法效力范围内因故意犯罪受刑罚处罚的,且因一次或者数次犯罪被判处三个月以上自由刑,现在又故意犯罪属于累犯。换言之,上述法条意味着除根据本国法律所裁决的犯罪以外,在其他国法律效力之下所被判处之前罪,不能与发生于本国之后罪一起而构成累犯。[4]

根据现行刑法第10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即是说,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采取消极承认。我国一般不承认外国裁判的效力,且一般只有在民事诉讼中对民事判决有承认国外判决的做法,因而在国外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实际执行,而后又在国内犯罪并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构成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累犯。但这种规定是否科学呢?笔者认为,刑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难以在法理上做出合理的解释。同样,笔者认为通说(学界称之为否定说)过于武断,因此不可取。国内也有学者批驳这一观点而提出了与通说相对的肯定说和折衷说。

肯定说认为,如果对国外的刑事判决采取积极承认的做法,则无疑应宣告为累犯。我国采取的是消极承认,尽管如此,仍应认定为累犯。因为消极承认的前提是考虑到行为人在外国受到刑罚处罚的事实,而免除或者减轻刑罚;同样,当行为人于我国再犯新罪时,我国法院也应该考虑行为人在外国受到刑罚处罚的事实,如果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条件,就应以累犯论处。这与消极承认是完全统一的,而不是矛盾的。[5]笔者认为,肯定说把国外的判决不加选择地一律予以承认,有可能会破坏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且会造成跟我国刑法规定的管辖权基本原则相冲突。

相比肯定说过于笼统,否定说过于武断而言,笔者认为,折衷说还是比较可取的,但是折衷说又显得过于宽泛了,折衷说认为只要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作为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这明显是超出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消极承认范畴。因为我国和外国的累犯构成要件在罪次和罪质上都不大相同,而且即使相同,对同一罪的处罚也是不尽统一的,这样就会造成认定的困难而给我国刑事审判实践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对折衷说作出一定的限制,不能凡是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可以作为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而应该结合我国刑法第9条作出规定,使累犯在涉及到外法域时有一个共同的标准,而不至于盲目。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对那些国际犯罪的犯罪人在经过外国审判并实际执行刑罚的,而后又在我国触犯有期徒刑以上罪的,可以构成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累犯。因为目前我国签订的有关国际犯罪的条约,其中规定的都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和人类安全的犯罪,如果对这些犯罪人在经过前次刑罚处罚后在我国又再次在一定的时期内犯罪不以累犯论处,将达不到刑法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且也是与我国累犯的设置初衷相违背的。所以笔者认为,可以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规定对那些我国刑法第9条中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的犯罪人,在经过国外判决并执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过后一定时间内又在我国犯罪并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构成累犯。

折衷说则认为,犯罪分子曾在国外故意犯罪的,一般不能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累犯的条件而对其从重处罚。但如果在国外故意犯罪,经我国法院审理并判处刑罚的,仍可作为累犯的条件。[6]持折衷说的学者较多,有的对此还作了进一步深入的分析,认为对此问题要分别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其一,如果行为人在国外实施的行为,并未触犯我国刑法,那么,即使受到外国司法机关的审判并执行了刑罚,也不能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其二,如果行为人受外国司法机关审判并执行刑罚之罪,依照我国刑法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我们可以承认其已受刑罚执行,也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再次进行处理。如果承认外国司法机关所作判决的效力,且执行的刑罚也是有期徒刑以上,便可作为累犯构成的前提条件,该罪犯在一定时间内回到我国实施一定之罪的,便可以构成累犯。如果我们不承认外国司法机关判决的效力,而是待犯罪人回国后又进行了处理,那么,即使外国司法机关所作的判决是有期徒刑以上并且已执行,也不能成为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犯罪人经过外国司法机关判决并执行刑罚后,无论何时回到我国,也无论犯什么样的罪,均谈不上构成累犯的问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9: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累犯相关文章
  • 围标是否涉及犯罪问题?
    围标是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则涉嫌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的适格罪名为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串通投标罪的处罚如下:1、串通投标,尚未构成犯罪的:(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2)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2023-07-06
    427人看过
  •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的一般问题及我国的涉外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律适用法的一般问题(一)票据法律适用法的特点1.硬性冲突规范的普遍采用及对“软化处理”的排斥。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可以依背书或交付方式自由转让和流通,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互分离和独立。票据的上述特征决定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几乎所有国家的票据立法和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都立足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以保护票据的流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而要实现上述目的,就必须保证票据的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能够预见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义务,否则,他就不会轻易接受票据,从而导致票据流通的阻滞。硬性的冲突规则可以充分保障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正好能够适应保证票据流通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正基于此,在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支持运用硬性的冲突规则来选择票据法律冲突所适用的法律,即使在对传统的硬性的冲突规则进行软化处理已成为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今天也依然如此
    2023-06-14
    409人看过
  • 涉及性交易的法律问题
    子女抚养纠纷
    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嫖娼涉及以下情节,可能构成犯罪。(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已经废止,以强奸罪论处)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非法同居犯法么非法同居的行为一般不犯法,但如果一方在有配偶的状态下,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就会因涉嫌重婚罪,而触犯刑事法律。若男女双方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直接自然分开即可。当事人因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023-07-16
    67人看过
  • 彩礼返还问题涉及法律问题吗?
    女方不退还彩礼一般不属于违法,但是符合法律规定退还彩礼情形的,则应付退还彩礼。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是支持退还的。双方还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女方不退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1、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
    2023-07-07
    327人看过
  • 嫖娼行为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
    随着明星名人嫖娼新闻的曝光,关于嫖娼行为的定性问题又一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如何确定嫖娼行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本文整理了嫖娼行为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相关的法律条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嫖娼行为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一、嫖娼违法,但一般不犯罪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二、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非性工作者)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
    2023-04-19
    207人看过
  • 外国人犯罪及域外犯罪的管辖
    随着国际交往密切,我国公民到国外以及外国人到外国旅行、访问、就业、经商日益增多,涉外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可分三种情形:(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外国人在域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根据新的《刑事办案程序》第355规定,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害人或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辖。(三)中国公民在域外实施犯罪的案件。新的《刑事办案程序》没有规定,可以参照新的《刑诉法解释》有关规定处理。主要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中国公民在域外的中国使领馆实施犯罪,应当由嫌疑人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二种情形,中国公民在域外的其他区域,对外国人实施犯罪的,可由嫌疑人入境地、嫌疑人离境前居住地公
    2023-02-18
    56人看过
  • 挖铜钱犯罪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刑罚是多少?
    挖铜钱犯法的判刑标准:1、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看铜钱是否属于文物,属于文物的,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掏钱挖铜钱法律上判多久首先要看该铜钱是否属于文物,若属于文物则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若不是文物涉嫌盗窃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2023-07-07
    414人看过
  • 楼宇外墙面使用涉及什么法律问题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一般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三项权利。按照共有财产之性质对共有财产进行使用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人之一项基本权利,如对楼宇之电梯、走廊等共有部分的使用。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各国立法均一致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依共用部分之用法或使用需要予以进行,而非依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共用部分之应有份额予以使用。楼宇外墙面既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共有人亦应当有权对其进行使用。但由于楼宇外墙的特殊性,对楼宇外墙的使用通常是用于发布广告或安置招牌、灯箱等,只要其中有业主对外墙进行使用,势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他业主产生排他性。这与业主对电梯、走廊等共有部分的使用有着不同的特点。收益权主要是指业主依约定或对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比例对因共有部分所生利益进行分享的权利。如将外墙面对外出租,每个区分所有
    2023-06-18
    316人看过
  • 70000元专票涉及的刑法问题
    买专票70000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开专票和普票的区别在哪里1、使用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2、填写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销双方都要准确填写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开户行及账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方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地址电话、账号,购货方需写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少有三联,发票联(购方记账),抵扣联(购方抵税),记账联(销方记账)。普通发票则至少有
    2023-08-18
    323人看过
  • 涉外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扩大,所遇到的涉外破产案件也明显增多。在比较分析若干国家的涉外破产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有关涉外破产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无疑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在涉外破产中,需要对债权人实行特殊的保护与救济,应防范债务人实施欺诈性转让和不公平的优先清偿,应将关联公司作为债权人时的求偿列入从属地位,必要时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在破产域外效力问题上,宜突破严格的地域性原则,采取有限制的普遍性原则;在承认外国和解时,应着重考虑外国和解的目标、和解进行地及本国债权人的参与状况等因素。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破产法应设专章就涉外破产问题作出规定,并应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和海外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涉外破产案件明显增多〔1〕。对有关涉外破产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无疑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
    2023-06-11
    244人看过
  • 外号使用是否涉及侵权问题
    同学起外号侵犯名誉权,法律当中规定的是其绰号属于侮辱行为。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起外号是侵犯了姓名权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他人起外号不具有侵犯姓名权的要件,所以不构成侵犯姓名权,但如果是具有侮辱性的外号,是属于损害名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
    2023-07-03
    331人看过
  • 涉及健康权的问题
    健康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健康权纠纷诉讼费用因他人原因导致健康权遭受损害的,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具体可以根据就医治疗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和误工导致实际减少的个人收入确定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2023-07-16
    418人看过
  •  涉及家庭投资的法律问题
    诱骗他人投资涉及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诱骗他人投资涉及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家庭投资风险家庭投资风险是投资者在家庭投资过程中需要关
    2023-10-23
    148人看过
  • 涉及违法行为的责任问题
    如果你只是介绍一个人与另一个人认识,不违法。如果你知道两人均在做违法的事情,并明知撮合他们也是要一起做违法的事情,属于共同犯罪,违法,根据他们所犯的罪行(或你明知的罪)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的,若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伤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不构成轻伤的则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即可。自己去做网络赌博犯法吗网赌是犯法的,甚至还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
    2023-07-07
    6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累犯
    词条

    累犯是指曾经受过相应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限内,又因为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其中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5年内再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为一般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再犯该特定罪的犯罪分子又... 更多>

    #累犯
    相关咨询
    • 域名刑事责任规定涉及到侵犯商标权的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28
      域名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视情节的轻重决定,一般情况下采取罚款的形式手段,如果情节比较严重者,处以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加以罚款。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
    • 诉讼,涉及问题,不涉及财产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2
      孩子不满两周岁一般归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上要综合考虑双方有无稳定的收入、孩子的性别、教育环境和居住环境等因素,孩子达到八周岁还可征求孩子的意见。
    • 涉外委托商标侵权涉及怎样的法律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2
      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
    • 涉及边界区域纠纷的宅基地纠纷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21
      宅基地边界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处理,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处理决定、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请问收养问题处理中涉及不到犯罪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14
      (一)离婚案件涉及事实收养子女,发现事实送养人的,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处理。(二)抚养、收养、抚养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问题时,发现事实送养人的,应当加入案件当事人,依法处理事实收养问题。(三)赡养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子女时,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者没有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被事实收养人确实是事实收养人抚养成人的,应当确认其收养关系和被事实收养人对事实收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