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者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民事执行中,以物抵债裁定是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形式。理论界通常将以物抵债裁定纳入执行和解范畴。
以物抵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对某物的物权来抵消债权债务的一种操作。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此时可能构成债务更新,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同时存在新旧两债。
基本构成要件,其一,必须有基础的债的关系存在;其二,双方当事人有以物抵债之合意;其三,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不同;其四,需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以物抵债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在以物抵债中,双方当事人变更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以物抵债以“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为要件。
以物抵债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均涉及较大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时要格外注意。尤其对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不断变动情况的当事人而言,不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来锁定权利义务。目前实务届倾向于将以物抵债协议认定为新债清偿,其背后的理论基础为保护债权,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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