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筹备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30 09:06:49 12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第三条: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要严格按照专家评审、行政部门复核公示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要成立由技工院校国家级和省级督导员等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对于申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技师学院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其他类型学校和培训机构申请举办技工院校,按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办理。各地新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名单应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附件中《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筹备设立申请书?

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事由等内容

请申人根据自身情况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

申报高级技工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载明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发展优势、办学规模、专业设置、资金来源、学生就业等

申请人根据筹设情况编写

《铜仁市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第六条需提供的材料:(一)申请新设立高级技工学校。5.申报高级技工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发展优势、办学规模、专业设置、资金来源、学生就业等)。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5自然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黄剑、严思宽

<!--

-->

15日

《铜仁市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铜人社通〔2017〕110号)第六条需提供的材料:(一)申请新设立高级技工学校。1.筹备设立申请书;2.申报高级技工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发展优势、办学规模、专业设置、资金来源、学生就业等)。3.《铜仁市高级技工学校筹备设立审批表》;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黄剑、严思宽

10个工作日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一、明确技工院校办学定位。技工院校包括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落实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普通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技工培养任务,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任务。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和开展各类职业培训任务。技师学院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预备技师、高级技工的任务,也是面向社会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平台。二、制定技工教育发展规划。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促进就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本地区技工教育发展规划。要合理规划本地区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比例结构,逐步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体系。三、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要严格按照专家评审、行政部门复核公示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要成立由技工院校国家级和省级督导员等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对于申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技师学院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其他类型学校和培训机构申请举办技工院校,按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办理。各地新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名单应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加强技工院校管理服务工作。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技工院校的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特别是国务院对技师学院设立审批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地涉及技工院校撤销、合并、变更管理体制等情形的,必须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的要求,加强对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为技工院校服务的水平。要对申办受理、评审公示、复核认定等各项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实行“阳光审批”,做到规范透明、高效廉洁,严格预防和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的行为。

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汪家友

5个工作日

一、《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第四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第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第六条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第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4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设立高级技工学校3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第九条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第十条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万平方米(约1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第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其中,主要设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第十二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第十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以上。第十四条高级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4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5%以上。第十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第十六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高级技工学校应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第十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高级技工学校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第十九条高级技工学校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学校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二十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积极探索多种模式的校企合作方式,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二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每一个高级技工专业应有3个以上合作企业。第二十二条本标准作为高级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二、专家评审意见。三、审查意见。

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黄剑、严思宽

-->

5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发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桃源大道公共服务中心大楼三楼市人社局窗口。交通指引:广大市民可在三江公园、锦江广场、地王广场、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2路,在江华国际酒店、金滩数码城、二完小、北门口等站点乘坐13路,在市老干活动中心、天阳小区、市妇幼保健院、金滩数码城、沙子坳路口、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5路公交车抵达。

五、办理时限

25个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批准书。

2

法定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附件2第4项,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

法定依据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4

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保留“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为: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5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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